2023年机构管理办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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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机构管理办法篇 书目 第1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机构综合运营人员考核管理方法 第3篇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方法 第4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方法范本 第5篇病历复印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方法 第6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方法方法 第7篇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方法 第8篇医疗机构高危药品药事管理规定方法 第9篇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第10篇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方法 第11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方法范文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精确牢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2、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仔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精确牢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供应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

3、法人代表的托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实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4、(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担当。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

5、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须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须要终止所担当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探讨、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担当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探讨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运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

7、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方法规定内容的执行状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状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觉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仔细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

8、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接着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本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确定。 其次十一条

9、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假公济私,情节稍微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担当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其次十三条 与本方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方法范本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情愿为参保人员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其次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供应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娴熟驾驭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仔细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仔

11、细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楚、精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仔细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开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帮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12、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供应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供应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干脆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改变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

13、进行登记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刚好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依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状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由医疗保险行政

14、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其次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仔细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状况记录在案。县区发觉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刚好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确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确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确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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