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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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93年10月26日第 11屆董事會第 10次會議通過 教育部 93.11.10台技(二)字第 0930147570號函核備 94年 11月7日第 12屆董事會第 3次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94.12.05台技(二)字第0940162389A號函核備95年5月4日第12屆董事會第 4次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 95.08.14台技(二)字第 0950115490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本會以創辦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並謀其發展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關渡一德里學園路 2 號

2、本校校內。第二章組織第 四 條 本會董事名額,定為董事十五人。第 五 條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教育部核備後聘任之。 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候選人,本會 並應另行加推適當人員若干人為候選人。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每屆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依私立學 校法有關之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其所遺董事名額, 由董事會補選之。依法補選之董事,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並報經教育部備案後,於法定期 限內召開董事會。第 八 條 本會董事長及董事

3、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第 九 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第三章 職 權第 十 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三、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四、經費之籌措。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財務之監督。八、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第十一條 本會依職權所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第四章 會 議第十二條本會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學期舉行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時 ,得召集臨時會 董事長如逾期不召

4、集董事會議時,本會現任董事得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四條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第十五條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除必要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六條本校停辦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有關之規定。捐助章程未規定者,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十八條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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