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9374428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4.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十章 法律法规和职业法规一建筑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1).不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a.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b.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2、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 资质等级划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3. 建筑工程发包1). 发包模式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2).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4. 建筑工程承包禁止越级承包、挂靠和转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

4、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工程都不能转包。5. 建筑工程监理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2)建筑工

5、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8. 法律责任1)无证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法转包或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6、。2)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10. 招标发包的评标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2).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3).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11.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与要求 1).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

7、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2.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程序与权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13. 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8、、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14.罚则1)违法发包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承包、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9、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4)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行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总结:以上罚则,情节严重的,都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16. 下列建设

10、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8.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19.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1、,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1. 监督管理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

12、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人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13、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2.罚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说明: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23.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健全

14、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4.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

15、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5.安全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6.安全措施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