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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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 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二章 系统开通第三章 缴款凭证第四章 收入收缴第五章 非税资金调库第六章 报表与信息核对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一条 “中央财政专户”账户开立(一)流程概述主办行接到总行机构业务部从财政部取回的正式委托书和 “中央财政专户”开户申请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为财政部开 立“中央财政专户”,该账户定时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同时依据 有关需要向中央单位拨付预算外资金。主办行开户完毕后,总行机构业务部将所开立账户的名 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尽情形书面报送财政部并发文通 知各行,同时将所开账户名称、开户银行

2、名称、账号在新一代代 理财政集中收付组件中央财政业务子系统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 块(以下简称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登记。(二)柜面操作1柜员接收并审核财政部正式委托书和“中央财政专户” 开户申请。2 开户手续比照日常开户办理。3 经办行按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三)有关事项1. “中央财政专户”为专用存款账户。2. 主办行应依据有关财政部与我行签署的中央财政专户 协定存款协议按季度为“中央财政专户”计付利息。中央财 政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中的银行账户 ,依据有关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协议和我行对财政部的服务承诺 ,各行对中央财 政专户暂免收总行服务价格表中*场调节价有关收费。第二条 “中央

3、财政汇缴专户”的开立(一)预配账号1流程概述 执收单位选择协办行后经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财 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为执收单位配置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 函,总行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一级分行将通知及时转发到 协办行,协办行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为执收单位预配置账 号,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建议书(附件1)将所配账 号经一级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2.柜面操作 柜员从职工或员工渠道整合平台进入业务核心系统为客户 预设账户,分别为执收单位和地方财政部开立不同类别“中央 财政汇缴专户”。为执收单位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和反 映执收单位或代收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的收

4、缴。为地方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用于记录和反 映地方向中央分成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二)账户开立1. 流程概述 经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新增执收单位中央财政 汇缴专户开设情形的函,总行依照开户资料文件要求 ,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协办行接到开户 资料文件后,通知执收单位办理账户开户,并按本地人民银行 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户核准手续。2柜面操作柜员接收并审核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资料文件关于新 增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情形的函及有关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审核无误后为执收单位 和财政部正式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

5、资金用途”选择 “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费用”,开户手续比照日常开户 办理,并按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3 有关事项协办行为执收单位或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不计付利息,开户时需将账户计息标志标记为“不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中的银行账 户,依据有关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协议和我行对财政部的服务 承诺,各行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暂免收总行服务价格表中 *场调 节价有关收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得用于执收单位、代收点或财 政部的任何支出,收入资金或分成收入必须于当天上划。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上日终余额为 零。协办行在每个营业日日始需通过核心账务系统查询

6、执收单 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余额(或收到稽核关于汇缴户不为零的 通知),如余额不为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协办行为执收单位正式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变 更、撤销手续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营运管理部门提交 账户稽核监控申请,确保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信息准确,便于监 控账务日终余额。第三条 账户变更(一)“中央财政专户”的变更流程 因主办行变更或网点撤并等原因仅需变更开户银行名称 时,主办行需上报总行账户信息变更情形说明并填制中 央财政专户账户变更情形表(附件 2),总行统一报送财政部 备案。(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变更流程1. 账户信息变更执收单位因工作需要重新选择协办行

7、,需将账户信息(含 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变更情形经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 向总行下达关于为执收单位配置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函, 总行经一级分行转发新经办行,新经办行凭此通知为执收单位预 配账号,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建议书将所配账号经一 级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执收单位变更中央财政汇 缴专户的函,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 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原协办行收到账户变更资料文 件后,比照日常销户流程为执收单位办理撤户手续,新协办行为执 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2. 协办行名称变更协办行因网点撤并等原因仅需变更开户银行名称时,填制

8、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变更情形表(附件3)将开户银行名 称变更情形报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汇总后提供情形说明并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变更情形表统一上报总行,总行汇 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总行下达关于执收单位变更中央财政汇 缴专户开户银行名称的函 ,总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 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3. 单位信息变更执收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组织机构号码或名称 等单位信息时 ,需将单位信息的变更情形经主管部门上报财政 部。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执收单位信息变更情形的函 ,总 行依照变更资料文件要求,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进行执 收单位信息维护,协办行收到财政部的

9、变更通知后 ,比照日常账 户变更流程为执收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并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信息变更的核准 手续。第四条 账户撤销(一)“中央财政专户”的撤销流程总行接财政部通知后,由总行机构业务部负责从财政部取 回正式委托书和“中央财政专户”销户申请交主办行 ,主办行在2 个工作日内比照日常销户手续撤销 “中央财政专户”,并依照人民银行的关于规定办理账户撤销的核准手续。(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撤销流程执收单位因工作原因需终止协办行代理服务时,需将账户 撤销情形经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向总行下达关于撤 销执收单位单位汇缴专户的函。协办行收到总行转发的财政部撤

10、户资料文件后,应依照资 料文件要求的时限,及时联系执收单位核对非税资金收缴情形 , 确认所有非税资金上缴和信息匹配履行后,方可办理撤户手 续。总行依照撤户资料文件要求的时间,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 能模块进行执收单位信息维护。协办行比照日常销户流程为执 收单位办理撤户手续,账户撤销后,协办行应按本地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及时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撤销的核准手续。撤户手续履行后,协办行经一级分行向总行统一反馈中 央财政汇缴专户撤户表(附件 4),总行统一报送财政部。第二章 系统开通第五条 权限开通主办行、协办行开办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向分行机 构业务部提出申请,待分行机构业务部审核确认后,提交分行

11、 渠道与营运管理部。分行渠道与营运管理部依照机构职工或员 工有关办法要求,为主办行、协办行配置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不同的专属岗位、角色和权限。第六条 对公网络系统功能开通 执收单位或缴款人(个人或对公客户)若第一次开通对公 网银,需向经办行提出申请,提供开通对公网络系统所需的有关 资料文件资料 ,签订*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填制 * *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 ,个人或对公网银开通后即可具 备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查询功能。第三章 缴款凭证第七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 收缴业务的结算凭证,也是缴款人支付费用的合法依据。各行依 据有关财政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中央财

12、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第八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机 制或手工)并签章,严禁涂改 ,专门用于向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 财政汇缴专户支付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时使用。第九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结算凭证使用时 , 须在第二联加盖缴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缴款人异地缴款时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第十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 ,经办行柜员受理缴款业务后 ,加盖办讫章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第二联:可作缴款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借方凭证(已加盖缴 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可作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后贷方凭证或作贷方 凭证附件;第四

13、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执收单位的存根。第四章 收入收缴第十一条 对缴款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天随缴款资 金同步到达的缴款处理(一)受理 缴款人提交付款凭证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财政 非税业务。(二)审核1. 柜员审核付款凭证 ,并对缴款人持有的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逐项审核所有要素。对于要素不全或缴款人以汇票方 式办理的缴款业务,各经办行不予受理, 并向缴款人说明原因。2除公共流程审核事项外,还需注意审核:凭证为机打票时, 是否有校验码;票面是否有“收入项目名称”、“项目号码”、 “数量”、“金额”四个要素项。(三)办理1柜员通过非税收缴业务功能模块 ,使用“非税缴款录入”功能

14、,将缴款书编号、单位业务码、缴库方式、结算方式、 收付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等所有信息逐项录入 ,并由复核员使用 “非税缴款复核”功能进行复核,复核提交后系统自动履行账 务处理。2. 对缴款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缴款资金当天同步 到达的缴款处理,还可以依托 COS-T 系统扫描处理,对当天费 用入账的非税凭证,履行凭证要素信息录入,并联动财政组件,履 行非税款归集处理。柜员在扫描提交前必须要确认费用已在当天入账 (财政汇缴 户)。前台柜员受理票据审核无误后,选择业务号码(3 0 4001-非 税凭证要素采集),并准确选择结算方式,按凭证组合要求进行扫 描录入处理。系统自动履行以收款人账号(本机构执

15、收单位汇缴 账号)为索引的非税来账资金信息确认,并履行非税款归集处 理。3. 信息录入中, 若系统提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有 关信息有误, 经办行应依照系统的正常冲正流程冲账后,将收缴 的资金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退回缴款人, 并将差错告知 缴款人。四)回交易履行后,付款凭证回单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 一联加盖办讫章后退缴款人作为客户回单。(五)凭证整理交易履行后, 付款凭证或电子转账凭证 (当天入账)作为扣 付缴款人入账执收单位汇缴户的主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第二、三联作为单位汇缴户归集的记账凭证。第十二条 对缴款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随缴款资金 同步到达的缴款处理(一)受理 当执收单位非税来账在当天前已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而 缴款书未同步到达时,属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随缴款 资金同步到达。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随缴款资金同步到达时 ,客户在 柜面办理补录信息只能在协办行办理,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需向 协办行提交一至三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信息补 录。(二)审核1协办行柜员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要逐项审 核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所有要素。要素信息不齐全, 该缴 款信息补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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