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中矿用机电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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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用设备中矿用机电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合理使用有限的修理资金,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事故率、充分发挥机电设备的效率 ,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和维护(一)总则1、为了管好用好各种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预防和减少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2、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以下简称装置和设施) 是机电运输设备的 重要组成,按照装置和设施的事物形态特点,一种可列为单独的设备,一种可列入设备主 机的部件。3、列为设备的装置和设施,机电部门要按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做到帐、卡、 物、牌板四统一,使用

2、维护包机到人,按设备进行检查和评定完好率,并纳入质量标准化 评分。4、列为设备主机部件的装置和设施,视同设备主要部件,其功能作用正常与否对设 备完好状况的评定有直接影响性。(二)装置和设施内容包括1、高压配电装置的机电保护装置;2、高压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设备)3、低压检漏继电器(设备);4、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设备);5、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6、提升机的各种保护和后备保护;7、 普通胶带输送机的综合保护装置:强力胶带机CST保护系统、爬坡胶带输送机的 工作闸、逆止器等;8、电动机的综合保护装置;9、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10、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11、空气压缩机安全阀、断油保护、断水保

3、护、超温保护、卸荷器等;12、锅炉设备的四大安全附件;13、倾斜井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简称“一坡三档”(其整体列为一台设备,各 挡构成设备部件);14、窄轨电机车制动装置、警铃信号装置等;15、架空乘人器急停保护;16、综采设备电气保护、机械保护和液压保护;17、综掘设备的电气保护、机械保护和液压保护;18、慢速绞车的电液制动装置、护绳装置与锚固设施;19、小绞车的制动装置、护绳装置与锚固设施;20、其它没有列到的装置和设施,如提升钢丝绳保险绳,矿车插销闭销装置及矿井质 量标准化中提到的各种安全保护。(三)装置和设施运行规定1、各单位必须坚持使用装置和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装置和设施功能

4、作用发挥 正常,杜绝无装置和设施运行;2、电气保护装置管理要遵守集团公司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办法和矿井井 下供电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校验、整定和调试。各种装置和设施的维护使用 和检查必须遵守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3、“一坡三档”设施,矿分管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全面检 查一次,安监处每月要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分管队长和工长每周至少要巡回检 查一次,岗位作业人员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检查登记制度, 检查情况和处理问题情况要有记录。4、个别装置和设施确因技术复杂,配件材料供应等困难,暂无法使用的,必须指定 出预防事故发生的临时性安全技术

5、措施,严禁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使用设备。5、下列装置和设施暂时停运要申报宁东分局和煤炭公司批准:(1)绞车后备保护;(2)倾斜井巷“一坡三挡”;(3)胶带输送机CST呆护;(4)地面6KV变电所继电保护;(四)处罚对执行不力造成事故隐患按原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处罚;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另行 组织追查处理。二、小绞车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绞车的管理,防止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滚筒直径 800MM以下的运搬绞车和各种内齿轮绞车、回柱绞 车。第三条:对小绞车的管理,实行使用单位维修管理,动力部门对口管理技术,安监处 监督检查相结合的

6、原则。第四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应把小绞车及有关设施(轨道、钢丝绳、保险绳、地 滚、阻车器、安全门等)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重点,有技术副队长具体负责。建立岗 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第五条:小绞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修,动力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第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使用,牌板上注明: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使 用单位、钢丝绳规格、坡度、长度、提升数量、包机人等内容,牌板规格、内容、格式由 动力部门制定,全矿统一标准。第七条:绞车牌板,绞车信号盘由使用单位管理,小绞车由动力部门统一编号,统一 管理。第八条:动力部门要建立健全小绞车使

7、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二)小绞车安装:第九条: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位置、硐室尺寸、车场 形式、运输方式、钢丝绳规格和长度、一次提运矿车数、防跑车装置的形式、位置及小绞 车的固定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小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列入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 批。第十条:小绞车安装后,必须经动力部门、安监处等业务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合格后 由动力部门下发小绞车准运证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 的责任。第十一条:小绞车的硐室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通风良好,其净高不小于1、8M,支护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 0、5M,硐室内设备之间应留

8、出0、8M以上的间 距。第十二条:小绞车斜巷上部变坡点距小绞车和弯道处应有不小于4M的安全距离第十三条:安装的小绞车其滚筒中线应与轨道提升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 操作、不爬绳、咬绳、跳绳。第十四条: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标准安装:1、 掘进上山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绞车机体距运行矿车的最外侧和棚柱不小于 0、 5M地锚角度为65度与75度之间。双地锚的间距在200 300之间。用直径12、5MM钢丝 绳连接,卡子不少于 3 个,导向轮的直径不小于 400MM。2、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应用混泥土基础固定。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 几何尺寸而定,地脚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3、小绞车使用期

9、限在六个月以内。必须用 18#槽钢制作坚固的地盘,地盘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线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 18MM勺标准件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地盘上,然后用 压柱和地锚固定。前边两棵为迎压戗柱,戗柱角度为6575度,后边两棵为压柱。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150M 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150MM地锚可用圆钢制作,固定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其直径长度连接方法按设计执行。4、在坡度小于 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 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 400MM。第十五条: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

10、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信号红灯(绞车 硐室和信号硐室)(红灯亮:严禁行人)警示牌,各种小型电器等应安装在信号盘上,信 号盘的规格尺寸、形式由动力部门设计,交矿有关单位制作。(三)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顶板距离轨面不小 于1、8M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小于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第十七条: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X 宽 X 深=1、8X1、2MX1第十八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 LD11、4KW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12、 5或15、5MM钢丝绳

11、。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全部放 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 3 圈。第十九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插接长度不小 于钢丝绳直径的 30倍。第二十条: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 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不得一顺使用。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 散股、断丝、变形。第二十一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 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第二十二条: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 符。第二十三条:小绞车在斜巷长度超过 20M运行

12、时,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 15M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地滚固定在两边凿有凹槽的方木框 内,上面钢板做成Q型卡,用铁钉将地滚固定,安装两枕木之间,用扒钉将方木与枕木 连接。第二十四条:小绞车在斜巷有起伏、顶梁运行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 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第二十五条: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阻车器和安全 门,特殊情况下三档必须齐全。1、提升长度小于50M时:(1)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 5%的牵引绞车) 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 能自动复位。(2)上部变坡点往下1M处应装挡车门。(

13、3)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1M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2、提升长度大于50M时,根据斜坡坡度,长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 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3、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 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 上山长度超过100M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4、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10M第二道 距第一道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5、上述挡车门均因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 小于240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 200

14、MM且必须打在实地上。安全门的横担 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 300MM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 柱。6、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 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四)小绞车运行:第二十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二落实: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第二十七条: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 作。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 挂;重车装的不标

15、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第二十八条: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红灯亮,严禁行人”的规定。人员上 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 须进入躲避峒。第二十九条: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 钢丝绳盘起。第三十条: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 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巷运送轨道、矿工钢。(五)小绞车检查与维护:第三十一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第三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 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中。第三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 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第三十四条: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六)附则:第三十五条: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动力部门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违犯单位 罚款 50300 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 50%。三、设备日常性检查、维护及修理1、各单位自己使用的设备由各单位自己维护、保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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