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BT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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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某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建设-回购(BT)协议书*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陈 述本协议由 人民政政府(按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律正式式设立和和存续的的政府机机关法人人,以下下简称“回购人人”)和 有限公司司(一家家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法律设设立和存存续的有有限责任任公司,以以下简称称“投资人人”)于二二_年_月_日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_签署。鉴于:一、为加强强对政府府投资项项目资金金管理,提提高建设设资金使使用效益益,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预预算法、财财政部关关于加强强基础设设施建设设资金管管理与监监督的通通知和和财政政性基本本建设资资金投资资项目工工程预决决算审查查

2、操作规规程等等有关规规定。二、 人民政政府 关关于【】的的意见三、 人民政政府意向向决定 行政政区划内内的 *工程 采用投投资建设设-回购购模式(即即BT方方式)进行建建设,_人民政政府为项项目的回回购主体体。据此经回购购人和投投资人友友好充分分协商,并并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合同法法、浙浙江省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及 人民政政府关于于基础设设施项目目规划建建设的有有关规定定,达成成协议如如下:第一章 特许权权第1条 定义和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中,下列列词汇和和语句具具有本款款所赋予予的含义义:“协议”: 指_人民民政府与与投资人人签订的的本投资资建设-回购协协议,包包括附件件一至附附件_

3、以及及各单项项工程的的建设协协议,上上述每一一文件均均应视为为本协议议的组成成部分。“市政府”: 指_ 人民民政府及及所属各各部门,及及其继承承人和经经许可的的受让人人。“有权部门门”: 指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的的任何立立法机关关、司法法机关和和政府及及其任何何下属机机构,以及对对项目公公司或本本项目或或其任何何部分具具有管辖辖权的任任何部门门和权力力机构。“适用法律律”: 指所有有现行有有效及不不时修改改、增加加的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地方方性法规规、自治治条例和和单行条条例、规规章、司司法解释释及其他他有法律律约束力力的规范范性文件件。“项目公司司”: 指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

4、和和国有关关法律和和法规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成立立和登记记注册的的、以实实施本协协议为目目的的有有限责任任公司。“项目”或或“本项目目”:指_开发发改造中中配套的的市政基基础设施施建设项项目,即即_ 政府采采用投资资建设-回购模模式选定定投资人人,并允允许投资资人设立立项目公公司以投投融资建建设 工程 ,并在在建设期期结束后后政府将将以协议议回购价价回购的的整个工工程项目目。“单项工程程”: 指本协协议项下下的各个个独立的的建设项项目。“回购人”: 指指浙江省_政府府。“投资人”: 指指_。“总承包人人”: 指投资资人通过过招投标标选定的的或通过过其他方方式确定定的且经经回购人人认可的的针对

5、本本协议项项下的项项目进行行建设的的总承包包商。“总承包合合同”: 指投资资人与总总承包人人签订的的本项目目的总承承包协议议。“贷款人”: 指指融资文文件项下下的贷款款人或其其它资金金提供人人。“融资文件件”: 指投资资人为完完成工程程项目而而与金融融机构签签订的或或由金融融机构出出具的任任何贷款款协议、担担保协议议、票据据、保函函及其他他文书。“生效日期期”: 指按照照本协议议的规定定,回购购人和投投资人正正式签署署本协议议并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日日期。“移交日期期”: 指回购购人接受受投资人人移交全全部或部部分本工工程项目目之日,从从此日起起,本工工程项目目的全部部或部分分资产归归回购人人所

6、有,并并自此时时起即作作为全部部工程或或部分工工程的竣竣工日期期。“建设期”: 指指自生效效日期(含含)起至至预定完完工日(不不含)的的期间。“单项工程程的建设设合同”:指投资人与与回购人人签订的的本协议议项下的的各单项项工程的的协议,这这些协议议为本协协议的组组成部分分。“预定完工工日”: 指自自生效日日期起个个月届满满之日,可可根据第第2.66条延期期。“完工日”: 指根据据第155条本协协议的最最后一项项工程交交工验收收报告备备案或视视为备案案之日。“质保期”: 指根据据第166.2.2条所所规定的的本项目目单项工工程和或各分分项分部部工程和和或设设备的质质保期。“竣工验收收”: 指本协

7、协议第113条所所规定的的过程。“移交证书书”: 指按照照本协议议第144.7款款颁发的的证书。“利率”: 指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公布布的同期期贷款利利率和各各商业银银行公布布的同期期贷款利利率。“临时工程程”: 指为实实施和完完成工程程及修补补任何缺缺陷,在在现场所所需的所所有各类类临时性性工程。“材料”: 指由由投资人人或由承承包人通通过招标标采购或或直接采采购(用用于工程程中系统统设备的的除外)并并用于工工程的各各类物品品。“现场”: 指用用于建设设本工程程的场所所,以及及在协议议中可能能明确指指定作为为现场组组成部分分的任何何场所。“一般设计计变更”:指在本协议议项下的的某单项项工程在在实

8、际施施工过程程中出现现了与签签订该单单项工程程合同时时的预计计条件不不一致的的情况,而而需要改改变原定定施工范范围内的的某些工工作内容容。如工程程量、合合同价款款、工期期、质量量要求、位位置、标标高尺寸寸及施工工方法等等方面的的变化,且且此变化化控制在在一定的的变量范范围(见见具体施施工合同同条款)之之内。“重大设计计变更”:指由回购人人提出的的或由投投资人提提出并由由回购人人确认的的关于引引起工程程项目内内容、工工程量、质质量、工工期要求求、工程程价款、施施工方法法等重大大变动且且变动超超出某控控制范围围(见具具体施工工合同)的的变更。“回购担保保文件”:指_向向投资人人出具的的合法有有效的

9、对对回购人人回购本本工程的的担保书书及相关关文件。“回购承诺诺函”: 指回购购人向投投资人做做出的对对本工程程进行回回购的承承诺。“建设”: 指工工程的规规划、设设计与工工程技术术服务、建建造、供供货、试试验与竣竣工,包包括场地地勘查和和调查、设设计、监监理、施施工、采采购、维维护、交交付、安安装、完完成、验验收、质质量监督督以及与与建设过过程有关关的其它它活动。“项目建设设用地”:指第6条所所述的项项目建设设用地,不包括括施工临临时用地地。“环境污染染”: 指项目目之上、下下、或周周围的空空气、土土地或水水或其任任何部分分的沾污污或污染染,且该该等沾污污或污染染违背或或不符合合任何有有权部门

10、门的环保保法律、法法规或规规定。“不可抗力力”: 具有第第23.1条所所规定的的含义。“项目文件件”: 指本协协议及与与本项目目有关的的一切合合同、协协议。“进度计划划”: 本项目目施工组组织设计计中所列列的工程程进度计计划。“投资监理理人”: 指根据据第5.3.11条按照照适用法法律选定定和备案案的投资资监理机机构。“监理合同同”: 指投资资人和施施工监理理人为项项目的监监理订立立的协议议。“违约”: 指一一方未能能履行其其在本协协议项下下的任何何义务,而而且这种种违约不不能归咎咎于另一一方违反反任何协协议的作作为或不不作为、或或不可抗抗力、或或由另一一方承担担风险的的事件。“投资咨询询人”

11、: 指为投投资人在在法律、财财务等事事物方面面提供咨咨询服务务的机构构。“技术咨询询人”: 指为投投资人在在工程技技术方面面等提供供咨询服服务的机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中:(1)“中中文”指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定规范范汉字;(2)“人人民币”指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定货币币;(3)除本本协议上上下文另另有规定定外,参参照的条条款和附附件均为为本协议议的条款款和附件件;(4)除非非本协议议另有规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除非非本协议议另有规规定,一一方无论论何时要要求另一一方给予予同意或或批准时时,另

12、一一方不得得无理拒拒绝或拖拖延给予予该同意意或批准准;前提提是该同同意或批批准符合合本协议议条款精精神或法法律法规规。(6)任何何所指的的一定天天数的时时间期间间指公历历日;(7)所指指的日、星星期、月月份和年年均指公公历的日日、星期期、月份份和年;(8)若要要求回购购款支付付之日为为非营业业日,则则应视要要求支付付日为此此非营业业日之后后的第一一个营业业日;(9)除上上下文另另有规定定,“包括”一词在在任何时时候应被被视为与与“但不限限于”连用;(10)所所指的协协议是指指列举的的和作为为附件的的协议,并并且在任任何情况况下均指指对该协协议不时时所作的的补充或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义务2.1

13、 特许权权的授予予依照本协议议的规定定,回购购人授予予投资人人以下独独家的权权利:(1)对_市市政基础础设施项项目进行行投资、融融资和施施工建设设;(2)按第第6条规规定使用用项目建建设用地地。2.3 投资人人的主要要义务在遵循本协协议规定定之前提提下,投投资人应应(1)在建建设期内内自行承承担费用用和风险险,负责责进行项项目的投投融资、建建设和移移交;(2)根据据第144条将项项目的所所有权利利、所有有权和权权益移交交给回购购人或其其指定机机构。2.4 回购人人的主要要义务在遵循本协协议规定定之前提提下,回回购人应应:(1)按时时完成立立项和征征地拆迁迁工作;(2)保证证投资人人能够获获得建

14、设设用地的的相关权权利及在在建设期期间有权权进入该该土地;(3)根据据第144条及时时接收项项目的所所有权利利、所有有权和权权益的移移交;(4)及时时、足额额地拨付付回购资资金。2.5 建设期期除非依据本本协议第第2.66条延长长建设期期或第112条终终止协议议,建设设期自生生效日期期(含)起起至全部部工程项项目完工工日前一一日(含含)止,预预期的建建设期为为_个月月。2.6 建设期期的延长长如果发生以以下情况况:(1)第221.33条所述述的情况况致使建建设工程程延误;(2)由于于回购人人的违约约行为致致使建设设工期延延误;(3)因回回购人的的原因导导致第三三方干扰扰造成的的工期延延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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