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略-汇仁集团战略咨询项目全套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条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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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审计工作条例(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防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审计机构在集团公司CEO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CEO办公会负责。 1.3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审计,以事实为根据。 1.4 审计机构对违法违纪行为审计,坚持“从快查证”、“审查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 1.5 审计机构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6 本条例所指审计对象为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控

2、股公司。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2.1 集团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受审计委员会和CEO的领导。2.2根据工作需要和CEO办公会的安排可向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公司派驻审计人员。2.3 审计机构对外积极加强与政府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内部审计协会等的联系。2.4审计人员的资格要求: (1)具有财务或审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经验丰富,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2.5 审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每年至少培训学习二周,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2.6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严肃审计纪律,不得接受被

3、审计单位的任何财物和宴请,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2.7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8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权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具有保密责任。 2.9审计人员依本条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2.10审计人员的任免,依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任免程序进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报董事会批准;审计人员无违法失职或者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或停止其工作。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能3.1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则,推动审计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3.2健全和完善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指导审计人员按照本条

4、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3.3根据CEO办公会的要求,拟定年度、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审计方案。3.4对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各类审计;同时监督、指导已设立内审机构的所属控股公司的审计工作。3.5协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工作。3.6管理审计工作档案。3.7指导控股公司内审机构的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审计体系的建立健全。3.8 建立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月度审计例会制度, 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召集。3.9 因工作需要, 负责抽调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指导。3.10 建立和完善外部审计网络。3.11负责开展下述审计工作。(1)开展财务

5、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务收支、利润及分配等情况进行审计。(2)工程审计,对集团公司园区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预(概)算、结算等进行审计。 (3)开展经营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组织情况及其合规性、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其有效性、经营成果的取得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审计。 (4)开展责任审计, 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履行责任、完成目标等情况进行审计,包括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开展专项审计, 对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或某个专案、专题进行审计。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4.1 强制报送资料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

6、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决算、报表, 有关的文件、资料等。4.2监督检查权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表、预决算;实地清查库存物资及贵重物品;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物资、器材。4.3 调查取证权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4.4 违纪行为制止权对被审单位有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有权予以制止,并报CEO办公会批准后,可以采取相关措施。4.5行政强制权对阻饶妨碍审计工作,报复审计人员,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报CEO办公会同意后可以采取相关措施。4.6 处罚建议权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严重违纪

7、违规问题,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5.1 计划准备阶段(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月度项目计划,报集团CEO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2)明确审计项目目标。 (3)组织审计工作小组,确定小组人员分工。 (4)拟定项目工作方案,报CEO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在审计实施三日前以书面形式下达审计通知书。 (6)收集审计资料,确定审计工作时间。5.2 审计实施阶段(1)就地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2)分析复核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 (3)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小组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审计意见,商谈审计结果。 5.3 审计报告阶段 (1) 审计小组根据已经形成的审计意见

8、,出具审计报告,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后,最迟不超过一周提出审计报告。 (2) 审计机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下发给被审单位征求意见。 (3) 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三日内做出答复,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机构对书面意见审核,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施追加审计程序。(4) 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及审计小组追加审计程序后形成的书面说明送集团公司总审计师审阅。(5) 集团公司总审计师审阅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审计说明、被审单位书面意见送CEO办公会审议。(6) 审计机构依据CEO办公会审议意见修订审计报告,经CEO核准后生效。 5.4 审计处理阶段 (1) CEO办公会依据生效的审计报告作出审

9、计决定,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2) 审计机构检查被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3)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构及时进行项目、月度、年度总结,并将工作计划、方案、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复制材料、审计报告结论、决定、审计总结等整理归档,以备查考。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6.1 在审计工作中,对业务能力强,成绩突出者,特别是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等案件中做出贡献者,集团公司将按案件查处情况,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6.2 对在审计工作中因坚持原则,遭受打击报复者,集团公司将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并对打击报复者予以严厉制裁。 6.3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依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处罚: 降职、免职、开除。 (3)经济处罚:扣罚当季绩效工资的10%100%。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二者既可单独执行,亦可同时执行。 6.4 对发现的审计人员违反公司其它有关制度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奖惩办法执行。 6.5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7.1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2 对非控股公司审计在征求其董事会同意后可根据本条例执行。 7.3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本条例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7.4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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