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三类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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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专注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竞聘演讲稿尽在金融人网站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三类风险及其防范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的波动、汇率的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使其存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对此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经营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宏观风险、微观风险等。根据巴赛尔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则,确定了八类金融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总的来看,近几年我国的金融风险整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他认为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一、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

2、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息水平作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利违约的风险。从帐面上看近几年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趋于好转,不良贷款的绝对量和相对水平都呈现下降趋势,这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和金融机构自身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的努力分不开,但也要看到不良资产的下降与我国新一轮经济扩张中贷款的增幅比较大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2003、2004年不金融机构人民币新增贷款分别达到了2.74和2.26万亿元,而且相对于国际银行业的通信

3、标准,目前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率仍然偏高,2004年底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为13.2。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没有达到8的法定监管要求,这对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判断时,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是近年来房地产贷款的大幅度增长。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房改有直接的关系,我国的房改是上个世纪末启动,并在今年基本完成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是房改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与传统贷款相比房地产贷款收益比较稳定,所以银行发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很高。因此房地产贷款增长速度快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房地产贷款业务还没有经过业务开展时间和经济周期变动的考验。由于我国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业

4、务刚起步几年,所积累的数据尚不足以看出中长期的水平。并且现在我国经济正处在新一轮扩张期,经济景气的上升掩盖了房地产贷款业务隐含的风险。要知道就像潮汐,经济景气状况总会发生变化的时候,一旦进入箫条期,房地产违约水平就会上升,因此无论是对目前蒸蒸日上的房地产信贷过于乐观,在此方面要吸取日本房地产泡沫的教训。日本房地产泡沫迫切以后,银行呆坏帐进一步上升,再加上日元升值的因素使得日本经济步入了长达十多年的经济期。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直非常强调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出现问题不说十几年,就是有一年的衰退期或者是低迷期都将给整个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最近已经发生了多起证券公司抵债被接

5、管的案件,中央银行不得不为此动用再贷款,偿还被接管公司对各类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我们的金融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始终不能掉以轻心。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突出特征,按照巴赛尔委员会的建议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是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是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实物、欺诈、越权或者是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作出反映而造成的损失。前一段时间在各大报纸上看到各个银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近年来金融系统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类案件频发,其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银行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对业务

6、运作流程的监控,造成过去隐蔽较深的案件较为集中地暴露所致。但是无论是陈案其是新发都反映我国金融野草作风险相应较多的事实,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目标极不相符,暴露出来的风险不仅时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的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 三、跨市场、跨行业经营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验中不断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经营的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以实业为特色的模式,也有以银行设立证券机构、金融机构为特色的模式

7、,从母公司的视角来看上市公司提供的产品既设计银行产品也涉及证券产品,但是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效、全方位的监控,存在着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内部关联交易等诸多风险隐患的问题。二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的模式中不断地推出了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人民银行最近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的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进入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形成了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

8、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营运存在着巨大风险,由于起点和重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不久前的德隆的坍塌,相关金融机构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威胁金融体系的问题。无庸置疑,目前金融创新正在成为金融业谋求发展、增加效益、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是在金融外部生态环境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模式正经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金融创新有关的新产品、新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也带来了风险的相互传递。证券、信托和保险金融机构大力拓展的业务,这里需要关注委托理财业。尽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理财业务也有不同的称为,也有不同的规则,但是委托理财中的财既投资于股票市场又投资于外汇市场,还投资于银行

9、间债券市场,这说明委托理财业务或者是产品是属于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促使部分高风险机构的案例中发现,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所导致的巨额亏损正是导致这些机构资不抵债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公司广泛参与了货币市场,证券公司的风险无疑会传递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这里当然不是要否定委托理财业务,而是想从这一个侧面说明各种跨市场的产品所隐含的风险正实实在在地来到了各个金融机构的面前.第二个大问题,从金融法制的视野肯我国金融风险的诚意。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应,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尽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

10、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着高风险的原因,对此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有过很多的研究和分析,这里我着重从金融法制的角度具体谈一谈我国金融风险,尤其三大风险比较突出的原因。我们知道金融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调整着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规范法律关系这一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鼓励或禁止、引导等多种功能,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预期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经营法律制度,而在体制法的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

11、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在民商法律层面也票据法、担保法等,但是应该看到目前的法律制度是在发展新兴市场、转轨体制中制定的,面临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的日益增强,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业的需要,尤其要跳出金融业的框架全面审视金融行业赖以生存的环境。同时强化金融创新,包括体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等法律关系研究,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商业运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关真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到金融业的发展,和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真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

12、的市场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随着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金融机构越来越需要依赖于专门的真性部门,或者是社会真性机构,来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把真信体系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近几年我国现代真信企业开始起步,由于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秘密的问题是一项保密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真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真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真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证,严重影响真信的发展。我二是现代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对金融机构保存资产非常不利,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资产的状况,当前企业破产法制度主要包括适用于

1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其他企业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监管制度的规定等等方面不是很健全,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目前新的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一方面拓宽了破产企业法适用的范围,将所有企业法人多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充实了关于破产程序中实体问题的规避,从各个环节和层面大大提升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但是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产顺序和破产条件这两个焦点问题上草案的规定仍不尽完善。

14、在债权清产顺序方面产生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规定。在破产条件方面将企业法人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列为破产条件,这无疑会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保护产生消极影响。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直接结果是银行债权追诉难,形成金融风险的诱因,同时对担保物权的漠视会破坏规则,对于担保制度作为最后一道保护措施的信任。法律也是一种信仰,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最系统的法律也会变成一张白纸。而过于严密的破产条件使得债权人不能及时、有效地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条件往往使企业已经无可救药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这会错失企业重组的机构。也错失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机会。三是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

15、理秩序行为,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中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的一个突出特点,以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带来的损失最大,从最近发生的案件来看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例如信用诈骗、票据诈骗等等,二是不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但是通过有意地提供虚假资料为企业利益骗取资金,这类诈骗的特点是行为人陈述的资金使用目的是真实的,行为人主观人没有将资金据为自由,但是在申请资金时有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的资产,并且实施金融诈骗的主体往往是单位而不是个人。目前金融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案有明确规定,

16、但是对第二类欺诈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另外一段时间以来在金融行业,特别是证券业和信托业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挪用客户股票交易结算资金、信托资金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金融机构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但现行的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打击上述行为的要求。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上述欺诈和违反进管理秩序的行为缺乏刑事威慑力,不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在操作金融环节出现的金融风险,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是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一些潜在的风险。前面体到目前跨市场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及时规范有关。例如对实际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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