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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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 多选题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 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 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考点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刑法刑法第349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立法层面既未规定数额,又未明文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适用层面还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才追究刑事责

2、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1条规定了该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量标准。 B项:说法错误,当选。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行为是放纵正在进行的走私。缉毒警察非海关工作人员,其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对犯罪之后的犯罪人包庇,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C项:说法错误,当选。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而未造成伤害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同时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之间,系法条竞合关系;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按特别法窝藏毒赃罪定罪

3、处刑。2. 单选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考点 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

4、: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逻辑推理。 其一,(1)前两刀系故意伤害行为,后两刀系故意杀人行为。(2)因为无法查明哪刀致死,故而不能确切的认定死亡结果归伤害行为负责,还是归杀人行为负责。如果分别孤立的看待,不能查明造成死亡的具体因果,应当认为死亡结果既不能归因于伤害行为,也不能归因于死亡行为,故而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D选项的前半句说法正确。 其二,但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系同一人无明显时空间隔实施。并且,死亡不是前两刀造成的,就是后两刀造成的。因此案件定性只有两种可能。(1)第一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前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

5、: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后行为杀的是死人,没有杀死活人的可能性,不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总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死。(2)第二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后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后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关系,总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3)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前一种可能,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对被告人更有利,以此定罪即可。D选项的后半句说法正确。3. 多选题 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 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B 法院通知任某

6、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C 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D 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考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被

7、害人在本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下不能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并未规定因被害人不愿告诉而由其近亲属告诉的情形,且被害人是否告诉,应出于自愿。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可见,部分被害人没有告诉的,经法院通知并告知不参加的后果后,仍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一审宣判后,如果其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可见,方某的弟弟作为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

9、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10、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可见,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取决于案件是否为自诉案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取决于法定的适用条件。4. 多选题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

11、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 属于司法解释B 属于行政解释C 直接运用了类比推理D 运用了演绎推理考点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解析 AB项:说法错误,当选。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作出,所以交警部门的解释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行政解释。 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

12、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是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得到的,运用了演绎推理。5. 多选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 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 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 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考点 结婚的法律适用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国籍国分别为甲国和中国,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婚姻缔结地为乙国。 C项

13、: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6. 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 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未经批准,走私贵重金属出境,

14、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入境偷逃关税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或者牟利目的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两目的只需择一即可。 D项:说法正确,当选。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第4条第2款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7. 单选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

1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 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 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考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商铺系赵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瞒着赵某将商铺卖给承租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8. 单选题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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