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中标后的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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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中标后的合同变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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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策划SpecialPlan妥善处理中标后的合同变更32PPMf20120432PPMf201204文I张锋杨敏处理中标后約合同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又饱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訐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一规定兼顾了保护合同当爭人、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并未完全禁止合同变更,只是要求变更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但何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中没有作出解郦。如何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在实践中是个难题.囚此,如何正确理解“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摆在招标管理人员

2、面前的重要课题.如何甄别“合同实质性内护招标投标法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概念来口于合同法。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起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泊,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合同变更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承、质位、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012年2月I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屋、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

3、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条款比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减少了“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贵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所述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限定进行理解,不宜做扩大解释。合法的变更部分招标从业人员有这样的看法.既然法律明确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那么,无论岀现何种情况,一律禁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就万事大吉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4、、战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禅和最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二),F列三类合同变更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中标合同对合同变更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往往包仔着一些合同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悄形都做岀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里的诸况是被允许的.只婆中标合同中约运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丁期的调整依据中标合同约足进行变更,严格地讲,此类悄形非双方事后协商,不属于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履行的细化。由丁合同变更事项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毎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正当的变更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愴形关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笫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彩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厭的出件,属合冋解除或者变更的法定悄形。关于悄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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