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经济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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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案例介绍】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远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

2、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职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几种观点】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后,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因甲公司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履行该合同,所以乙公司又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2、张某虽是甲公司的下岗人员,但由于其原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且乙公司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故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张某代表甲公司与

3、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应视为合同的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的认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认定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张某原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也

4、即经甲公司的授权代理其订立合同。虽然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但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乙公司,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作为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从外表现象看没有理由疑心张某的代理权,也即乙公司对之没有过错。本案中张某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张某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外表要件,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并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此外还具备表见代理的以下特别要件:1该代理行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且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2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相对人从外部现象上应当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

5、权。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公司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其次,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的变更,是有效的。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原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

6、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合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例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确定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

7、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该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且买卖仪表的合同变更无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所以该变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最后,认定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据此可以请求甲公司承当哪些法律责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被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8、,由于出现了法订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一般来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使不能擅自解除合同的,但在履行过程种,有时会产生特定的情形,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为了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对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后,由于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乙公司提出的宽限期内,仍未购到乙公司以许的精密仪表,据此,乙公司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使解除。依?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又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公司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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