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专塑胶运动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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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缙云县东渡大桥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职业中专塑胶运动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 加快项目建设, 妥善做好建设用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为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项目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指导监督单位,

2、五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第三条房屋征收安置地块:位于西庵地块。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迁建安置、产权调换三种方式,但迁建安置和产权调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向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联立式房屋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 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套式房屋, 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第五条

3、被补偿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村经济联合社认定,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五云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六条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被补偿人的户口在被补偿房屋所在行政村, 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二)被补偿房屋为住宅房屋;(三)符合本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七条 被补偿人及其被补偿房屋虽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但其房屋来源为 1982 年 2 月 13 日之后购买或赠与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直接购买村集体的房屋除外)。第八条征收非本行政村村民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九条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货币补偿。第十条 被补

4、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 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 由县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土地征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收本行政村村民、 非本行政村村民祖传 (祖遗)的有合法权源的住宅房屋,主楼房屋现状为一层或二层的, 按三层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下称为上浮建筑面积),附属用房除外。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浮建筑面积为房屋安置的计算建筑面积。第十一条附属用房是指主楼外有合法权源且层高2.20 米以上(含2.20 米)的厨房、家禽畜栏舍、厕所、储藏室、配电房、灰铺、车库等,按实际建

5、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被补偿人仅有附属用房被补偿的, 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十二条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 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 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安置人口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被补偿人家庭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依法结婚登记尚未生育子女的;2.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生育二胎的;3.父母属本行政村村民且无其它住宅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但独立分户,经父母本人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二)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属非本行政村村民,但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1.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包括购买公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2.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子女;3.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4.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口在本行政村仍在服刑的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三)被补偿人为女性且祖籍和户口均在本行政村的,其配偶未享受房改等政策,区分下列情况计算安置人口:1.被补偿人若无兄弟姐妹,其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2.被补偿人若有兄弟,其配偶不能计入安置人口;3.被补偿人若仅有姐妹

7、,经父母同意、姐妹协商一致,姐妹其中一人的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第十四条 被补偿房屋在征收公告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必须按户数平均析产分割。笫十五条 房屋价格计算: 被补偿房屋补偿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 采用重置价和市场评估价格。(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由县征收办公布;(二)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

8、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自愿报名且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准入对象, 并将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对象不少于三家, 公示时间为 5 日;公示结束后,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通过抽签确定一家评估机构,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 3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抽签过程由被补偿人代表现场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第十七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补偿形式、 补偿标准和金额、 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

9、补助费、 违约责任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第十八条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二)被补偿住宅房屋、附属用房的计算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以及部分选择产权调换后的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 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 )增加 20% 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被补偿房屋后 , 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三)征收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生产性用房及附属用房、 国有企业公

10、有住宅等统一实行货币补偿。第十九条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由补偿人统一规划建设,建筑层次为三层;(二)安置办法:1.被补偿人为 1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30 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40 平方米的迁建;2.被补偿人为 24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 30 平方米少于 52.5 平方米的,安排建筑占地面积 40 平方米的迁建;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 52.5 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 70 平方米的迁建;3.被补偿人为 5 人以上(含 5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 30 平方米少于 52.5 平方米

11、的,安排建筑占地面积 40 平方米的迁建;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 52.5 平方米少于 70 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 70 平方米的迁建;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 70 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 80 平方米的迁建;4.被补偿人在本次房屋征收前已实行异地安置或迁建安置, 本次征收时为 1 人户已安置 40 平方米以上(含 40 平方米)的,或为 2 人以上户但原安置建筑占地面积已经达到 70 平方米的,本次被补偿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被补偿人为 2 人以上户且原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仅 40 平方米的,在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又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 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

12、 40 平方米的迁建;5.被补偿人在本次房屋征收时已离婚, 离婚前已实行异地安置或迁建安置,且安置建筑占地面积 70 平方米以上(含)的,离婚双方均不能选择迁建安置。(三)补偿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按相应面积供被补偿人选择; 根据用于安置的安置房户型和数量, 当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数达到用于安置的相应安置房数量时,其他被补偿人只能变更其他安置方式;(四)被补偿房屋的补偿和迁建安置房供应价: 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被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 安置房屋按重置价计算;不足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 60% 计算供应,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 超过安置建筑面积部

13、分, 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阁楼层高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 40% 计算供应,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并予以确权登记;(五)安置房的房款结算: 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供应金额,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 在安置房屋交付前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第二十条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二)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三)安置房屋供应价: 安置房屋在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内, 与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增加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供应;(四)安置房的房款结

14、算: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 在安置房屋交付时结算。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 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建筑面积超过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 60% 供应;超过 10 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 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原则上超过面积不得多于 20 平方米。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增加 10% 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按重置价供应。第二十三条 工矿仓储用房的征收,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可以在工业园区 (或功能区) 内实行土地置换安置:(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补偿房屋的土地按工矿仓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的,按补偿总价 (不含附属物、装修、停业损失、人员补助、临时周转、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 ) 的 20% 予以奖励;(二)选择土地置换安置的,按用地类型、面积进行置换,土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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