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家形式与制度原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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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家形式与制度原则第一节 国家形式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二、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 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二、代议制原则三、分权制衡原则四、法治原则第三节 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二、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三、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四、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五、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准则 西方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这里的“西方” ,是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呈现了本国的特点,都是为了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议会制度,

2、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内容。因此,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但同时,各国在建构自己的政治制度时,虽然采取了革命的或改良的战争的或和平的、创制的或模仿的等不同方式,但是它们所依据的思想理论和文化渊源是共同的,这就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以及从古希腊、古罗马保留下来的民主政治文化。因此,它们又有共同点。第一节 国家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form of government),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一)政体的类型1.议会制(parliamentary system)议会制的基本特点:议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实际的或法

3、律上的主导地位,拥有产生包括政府在内的其它国家机关并监督其权力运行的权力;根据政体之不同,议会制又分为议会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共和制两种。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1)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特征:第一, 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第二,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是礼仪性的,如代表国家出访、签署法律文件等第三,政府(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代表国家英国、日本、泰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挪威(2)议会共和制特征第一,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第二,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

4、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第三,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代表国家:德国、意大利、印度、新加坡、芬兰、奥地利等表1: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比较点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不同点国家元首产生、任期世袭制、终身制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国家元首称谓女王、天皇、大公、埃米尔总统历史原因相互妥协革命较彻底相同点议会的地位和职权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拥有立法和组织、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与议会的关系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国家元首的地位和职权都是象征性的,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2.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 总统制的基本特点:第一,

5、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毋需副署。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第三,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选举分别进行,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 第四,总统与议会的任期相对内阁制固定。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3.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总统掌握重要权力,但政府向议会负责,为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政体。法国是典型代表,其特征为:(1)政府体制在形式上有两个行政首脑,总统既是国

6、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从这一点看,这种政府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部署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 表2: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总统制民主共和制政体

7、类型总统(地位权力)政府的产生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代表国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只有虚位,没有实权议会合一德国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统率三军总统相互独立美国表3:三种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比较比较点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国家元首纽带产生世袭制、终身制选举、有任期选举、有任期国家元首的称谓女王、天皇、国王、大公、埃米尔总统总统国家元首的职权职责多为礼仪性只有虚位、无实权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政府的产生由议会产生由议会产生当选总统组织政府首脑的称谓首相等总理等总统议会的权力立法、组织、监督政府等立法、组织、监督政府等立法、监督等议会与政府关系组织、监督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组织、

8、监督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相互独立,议员不能兼任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代表性国家英国、日本德国、印度美国、韩国3.委员会制(Committee system)委员会制,亦称合议制;基本特点: 第一、委员会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第二、委员会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对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否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第三、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无特殊职权,各委员均具有相同的职权。第四、委员会以集体领导的形式行使最高行政权,各委员集体议事,决议是以投票结果来作出的,实行集体负责制。第五、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

9、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瑞士是典型的委员会制国家。 4.人民代表制(System of peoples deputies)人民代表制的基本特点: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法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人民代表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尤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最有特色。 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1.单一制(unitary system)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

10、权的普通行政单位或自制单位组成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单一制的基本特点: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只有一部宪法、一套司法系统,具有统一的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具有统一的国家主体资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于中央授予。 实际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federal system) 联邦制是指由若干有独立主权的组成单位(如共和国,邦,州等)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制的基本特点:第一、除联邦宪法和联邦中央政府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政府。第二、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单位的国籍,第三、对外关系上联邦成员单位一般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有少数联邦除

11、外。 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瑞士等均为联邦制国家。邦联制(Confederation system)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例如,北美独立革命胜利后,13个殖民地组成了邦联,但不久以后就依据宪法组成了联邦制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埃及与叙利亚等也组成过联邦。它的特点是: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第二,邦

12、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 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最早是一种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思想而提出来的。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上搬到人间,以“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权力观。这种权力观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政府

13、的权威是相对的,因为主权始终在人民手中,只要政府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授予权力时的目的,发生了权力的异化,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当初资产阶级就是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动员人民反对专制统治的。在革命成功之后,也就把这一思想写进了宪法,以此来突出政府的合法性。(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渊源1.布丹与主权观念主权是国家的本质主权具有绝对性和永久性立法权最为重要主权之上有神法和自然法主权不得侵犯财产权 2.霍布斯的君主主权论 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 君主主权论 政治专制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结合 3.洛克的议会主权论洛克的自然权力或与契约论议会主权论政府解体和革命的思想 4.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反对君主主权和议会主权论 坚持人民主权论 主权至高无上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主权不能代表 (二)人民主权论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斯宾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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