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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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目录一、转让定价基础二、转让定价方法三、资本弱化管理四、成本分摊协议五、不合理的商业安排第一部分 转让定价基础一、避税和偷税的区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n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迄今为止,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避税”概念。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一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应纳税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并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避税包括所有旨在避

2、免征税或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交易。尽管避税是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形式得以实现,但这种交易往往包含伪装或虚假的纳税结构,这是间接违反税法,或者是不恰当的使用税收法律。1、举证义务(1)偷税无罪推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四条,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寻找与偷税有关的证据(2)避税有罪推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筛选常规交易范围区间以外的企业,由纳税人自行举证证明其公允性。2、执法主体(1)偷税由税务稽查局或者主管税务局(税务所)进行查处,注重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性(2)避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县级税务局办理

3、,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3、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1)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可以公开宣传(2)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不允许公开宣传,但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公开有关信息。二、关联方的认定1、股权控制(1)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2)一方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注:贯彻穿透原则,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3)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2、人员控制(1)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

4、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2)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经营控制(1)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2)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3)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

5、一方控制。n分地区或省份的分销商(总代理)n年度同类产品的50%通过单一经销商销售n年度同类原料或零部件的50%通过单一供应商由同一企业生产或采购(4)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n产品的地区唯一指定维修点n年度产品维修的50%通过单一个客户4、其他经济利益n受托经营资产和受托管理n企业主要持股方存在家族、亲属关系,如配偶、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是无偿拆借资金、无偿使用对方无形资产第二部分 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往往是根据集团的整体利

6、益来制定的,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可能大大偏离市场价格税收动因:降低整体税负非税收动因:外汇管制 / 独享收益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前提:存在公允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最为科学理想,但实际难度较大,谨慎使用二、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情形:采购价格公允但销售价格不公允前提:存在合理或法定的成本利润率主要适用于商品的购销和劳务提供,也可以适用于固定资产(动产)的转让、使用三、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

7、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情形:售价公允但成本不公允前提:存在合理或法定的成本利润率或毛利率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主要适用于不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分销商,即不承担广告宣传支出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外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应注意将足够的差价保留在分支机构,满足其日常经费开支,否则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用再销售价格法调整其过高的采购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四、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

8、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交易净利润法公式对象功能贝里比率营业毛利 / 营业费用分销商销售资产收益率息税前营业利润/ 平均总资产来料加工商加工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营业利润/ 完全成本合约制造商采购、加工销售利润率息税前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特许制造商加工、销售利润分割法全功能制造商采购、加工、销售选案疑点:较强的营运水平和较低的利润水平交易净利润法与传统的价格调整方法相比,最大的优点是考虑了期间费用理论支持:在同行业同等规模前提下,价格容易受到产品差异的影响,毛利容易受到功能差异的影响,但是经营利润或净利润很少受到这种影响1、资产收益率n资产收益率 = 息税前营业利润平均资产总额n来料加工商:加工

9、n原材料从关联方采购,或者虽从非关联方采购但受关联方控制n避税特点:采购、销售均为关联交易指标特点:指标较低,但基本稳定,与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变化基本无关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注意,对于高进低出,税务机关有权不调整较高的采购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成计算可比利润2、完全成本加成率完全成本加成率 =息税前营业利润 完全成本合约

10、制造商:采购、生产 避税特点:销售给关联方指标特点:与销售价格变化基本无关,受采购价格和人工费用的变化影响3、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率 = 息税前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特许制造商:生产、销售避税特点:从关联方采购指标特点:受销售价格的变化影响较大,与采购价格变化基本无关4、贝里比率法贝里比率 = 营业毛利 营业费用主要适用于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分销商,即承担广告宣传支出假设前提:不同的费用水平可以得到不同的利润水平,不考虑利润对应的风险注: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不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分销商,即不承担广告宣传支出五、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

11、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注:利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毛利1、一般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贡献分析营业利润2、剩余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余值分析法基础利润利用剩余利润分割法的国际反避税最新动态美国税务机关对英国葛兰素史克在美国的简单分装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认定19892000年度采购原材料价格虚增78亿,支付特许

12、权使用费虚增17亿,未确认资金融通利息收入37亿,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132亿 ,要求补税46亿。由于美国税务机关拒绝英国税务机关的双边磋商,英国葛兰素史克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庭外和解19892005年补税34亿美元,目前正在商谈预约定价结论:以前强调研发活动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现在开始强调国内市场的消费能力和贸易性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今年开始,反避税强调中国市场的推动作用,淡化特许权的作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目前,国内多数是以使用者的销售数量为基础的经常性支付,但反避税调查更多的强调的是不得超过因使用特许权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贯彻受益原则其中,采用OEM形式,不应支付品牌使用费,否则调整其较低的销

13、售价格第三部分 资本弱化管理一、资本弱化概念一般来说,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融通资金,一种是股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尽相同。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选择债权融资方式比股权融资方式,从税收角度来说更具优势。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就有动机通过操作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弱化”。资本弱化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扣除的同时减少对股息的课税,一般是用来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蔽资本。贷款可能按照市场利率提供,但贷款数量,根据正常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商业运作则是不合理的。

14、超额利息就构成隐藏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处理的。 二、资本弱化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以下三者孰高1、实收资本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3、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注:留存收益 =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务2 权益)利率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 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 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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