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9294764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 页数:142 大小:1.7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_第1页
第1页 / 共142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_第2页
第2页 / 共142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_第3页
第3页 / 共142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_第4页
第4页 / 共142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_第5页
第5页 / 共1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315版本(1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手册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目 录一、法律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3二、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7号)14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8号)21用人单位职业安康监护监视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9号)23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50号)26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90号)33三、规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视管理工作的通知41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等行业领域平安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45市防暑降温措施

2、管理方法48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康根底建立监视执法工作试行的通知 5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6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 10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1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123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工作规126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档案管理规130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132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3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41四、常用职业卫生标准目录147五、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150六、职业安康体检周期158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常用网址160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视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

4、、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安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视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5、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监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视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

6、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根底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立。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视制度。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视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

7、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立和效劳体系建立,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8、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安康风险进展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展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展检

9、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安康的要求;六法律

10、、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安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申报危害工程,承受监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立工程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单位应当向

11、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立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立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安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

12、害严重的建立工程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立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立单位应当进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立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视核查。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

13、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安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 用人

14、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顿使用。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