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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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一、服务宗旨与原则以ldquo;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rdquo;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二、房屋及共用设施.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一、服务宗旨与原则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建

2、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供水供电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房屋的大中修执行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定期以及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抢修;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应及时记录备案,重点检查;每年年度或年初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列出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检查和大、中、小修要有记录。三、保洁服务居住区内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

3、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四、保安服务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高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五、绿化管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柘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六、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消防设施设备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放置合理,定期巡视、检修。七、车辆管理车辆应停放有序。收取车辆管理费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

4、;机动车应指定专用停车场、划定专用停车位,非机动车应存放在专用停车场所。八、装修管理监督业主和住户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九、代收代缴服务如代为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电话费等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计数准确,并提供凭据。十、档案资料管理有比较完整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和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及时变更记录,休证档案资料帐实相符。房屋及设施设备基础资料要求有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规划批准文件,竣工和接管验收档案资料(要有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单及土建、水暖、电气、人防、设备竣工图纸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1996年后新建小区应有六图二书,即1/1000

5、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应有房屋产权情况清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情况、数量、分摊原则和分摊系数。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应有分户管理记录,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表,居住小区情况表,房屋安全普查表,历年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大、中、小修和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房屋租金缴纳记录,公共维修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记录,物业管理和的收缴和使用记录,向管委会公开帐目的记录等。 篇2: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6)(深价联字200618号)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

6、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二六年八月七日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

7、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

8、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第六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9、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第九条 下列项目支出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但不得重复计算:(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10、三)清洁卫生费用;(四)绿化养护费用;(五)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七)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必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费用;(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一)清洁卫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

11、安秩序,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三)园林绿地养护。对公共园林绿地的花、木、草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按照管理服务合同和服务公约规定对其他园林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做好共用部位、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五)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应以实际的支出为计算依据,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为基数计提酬金。酬金的提取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根据供求关系、企业资质、管理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12、比例或固定数额。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项目之前及每年年底前,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的预算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初进行上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决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向业主公

13、布。物业管理服务费除去物业管理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后,有结余的,应转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下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审计。聘请专业机构审核、审计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利用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

14、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

15、首个业主入住之日起全额交纳。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第十八条 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第二十条 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2000元,由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和装修承建单位分担。装修保证金(押金)应当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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