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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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 和战斗力,根据集团和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的精神,某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决定在本企业范围内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 20 号)、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 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 团)企业年金方案、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成员企业试行 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第三条 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目标,实现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并具有

2、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 付能力。第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不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力。第五条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实施 企业年金制度。本办法应当以适当方式内部协商、经员工民主讨论。第六条 企业年金办法实放后,连续两年亏损或未完成董事会下 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实现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任务,企业 年金办法暂停实施。第三章 实施范围第七条 实施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本办 法:(一)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某某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已依法参加基本

3、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进入公司岗位序列管理的员工。第八条 待岗、返聘、停薪留职、借调人员和公司短期合同工及 劳务人员不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九条 企业年金的筹集。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 共同缴纳。员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第十条 缴费基数(一)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三)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基数进 行调整。第十一条 缴费比例(一)企业年度缴费总额、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暂按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

4、08 34 号)规定执行,即企业年度缴费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 若调整,须报国投总部批准。(二)员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公司为该员工的缴费,员工个人 缴费比例是当年企业为该员工缴费部分的三分之一(即公司缴费为3, 个人缴费为 1),由公司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三)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交费水平。第十二条 缴费时间和划款方式(一)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二)公司须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年金 基金托管账户。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一)企业缴费一部分作为基本缴费适用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所有员工,另一部分作为专项基金(含补偿缴

5、费)用于国家规定的其 他用途。(二)企业缴费中的基本缴费部分,在综合考虑员工岗位、服务 年限、绩效考核、工资收入等因素基础上确定相关比例,按公式计算 分配,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月度企业缴费分配额二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员工连续工龄X工龄系数+企业调节数】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工资总额计算。 当年新进员工以前有企业年金的按原金额转入,没有企业年金的按当 月定岗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及单位缴费均以元为单位。员工连续工龄的计算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参加工作时间 为准,不分当年哪个月参加工作,均以一年计算参加年金分配。公司目前暂按工龄系数取值 0.3%、企业调节系数取值

6、3%执行, 以后根据企业年金来源水平和公司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实行动态调 整。(根据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工龄系数取值范围最低为 0.1%,最高为0.4%;企业调节系数取值范围最低为1%,最高为 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 企业年金缴费事宜。(一)办理了退休手续;(二)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脱产学习或长期休假而停发工资, 但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停发工资 期间: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 务时,暂停缴费或延

7、迟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或弥补缴费。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接受国投集团统一 管理,账户管理人为国投集团开立总账户,为某某公司开立分账户, 并为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以归集企 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下设三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 个人缴费子账户和补偿性缴费子账户。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款时,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员工的个人账户 注销。(一)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二)员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 计划中;(三)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后;(四)出国(境)定居,员工

8、本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员工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经现所在单 位确认且新单位企业年金可接受转入,应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 经归属的权益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二)如果员工离职,出现其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 新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转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时,员工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方案账户管理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 再行转移。当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方案 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员工个人需自行承担各 项管理费用。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

9、和企业年金 投资运营收益组成。第二十一条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方式,本方案 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委托给由国投集团指定的符合国家规定法 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统一进行管理,由受托人委托具 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服 务。第二十二条 员工授权所在企业与受托人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 管理合同;由受托人分别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署委 托代理合同。原则上遵循国投集团的各成员企业在国投集团统一开立 的企业年金账户内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的管理要求,需要自行管理时, 报经总部批准。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分别计 入个人

10、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托管人、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由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 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门的 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 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六条 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员工个人。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 根据员工当期缴费累积年限逐年按比例滚动归属员工个人,直至100% 完全归属(即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第一年的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到第五

11、年时全部归属员工个人,第二年的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到第六年时全部归属员工个人,依次类推。当员工中途离职且年 金缴费未满5 年的,按实际年限确定归属比例);未归属个人的部分, 归属于企业账户。具体归属规则见下表:当期缴费累积年限上当期缴费归属比例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1年20%1年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2年40%2年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3年60%3年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W4年80%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年100%第二十八条 员工退休、身故不受7.2 条权益归属原则的限制。第二十九条 企业缴费专项基金中的补偿性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 分,原则上为在本企业退休的职工享受。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一

1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 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二)员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 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三)出境定局人员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成立某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管委会”), 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年金管委会下设工作办 公室,由综合部(人力资源)负责日常工作。年金管委会代表公司及 全体参加方案的员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一)代表公司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受托管理合同;(二)起草企业年金方案,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

13、;(三)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四)监督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及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向员 工代表会议报告。第三十二条 年金管委会代表企业及全体参加方案的职工以委托 人身份,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 处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 事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 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与具备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

14、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三十四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纪检、 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 员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诉。第九章 方案的修改和中止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年金管委会有权根据 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后,可对本 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企业缴费水平做出适当调整。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一)半数以上职工或本单位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 议修改;(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三)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中止:(一)本方案被国投集团、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 定为无效;(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 施;三)公司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或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报物流公司和国投集团审核同意后执行,并 由集团报国资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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