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比较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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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国家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比较研究报告 中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研究 摘要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知道了中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弊端,即司法行政化。我们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改革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化 饱经历史的沧桑,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政治分离出来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角色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都是由法院自己来承担,这一点则是相同的。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

2、方面。习惯上把法院司法行政问题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法院的经费管理、法院人员编制的安排、法官的招募、考核、晋升以及罢免、案件的管理和统计等等。纵观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几乎都在科层式行政管理下,而美国法院实行司法自治的行政管理,其法官几乎没有国家公务员的色彩,下文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分析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比较 在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思想的影响下,美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从最高法院到地区法院)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

3、业并获得jd学位(美国本科教育没有设置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报考法学院,经三年学习修满学分后才可以授予j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最 1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可见, 美国比较强调法官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其对法官的总体要求是“年长、经验、精英”。法律院校毕业生不可能走出校门即从事法官职业,只有在学识和阅历达到一定层次后,才能登上法官的宝座。 与美国相比,中国司法人员的素质较差,而且对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是较低的。从法官队伍的来源上看,主

4、要由政法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社会招干人员组成,且后两种人数占较大比例。尽管法官法立足我国国情,从政治素质、文化程度、法律学识、工作经历、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对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为法官初任时具备较高的基本素质提供了法律保证,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但法官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不与已有的法官条件相差过于悬殊,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规定过于宽泛;以此种条件选任出来的法官,既不可能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也不可能有广泛的社会阅历。虽然要经过初任法官资格的考试,但要他们胜任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不能不说是勉为其难。因此,要确保初任法官的高素质,使之真正成为“正义防线

5、的守护神”,就不能不从立法上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 (二)法官人事管理比较 美国法官在晋升资格上并不严格按照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升迁,获得高等法院或者更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一般是由声誉和卓著成就决定的。美国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由自己作出裁判,无需再向其他法官甚至院长汇报审批案件。美国国会于1973年建立了法院行政管理局和巡回司法委员会作为司法会议的执行机构。法院行政管理局由专业行政人员组成,管理联邦法院的预算、人事、采购及其他总务和辅助职能。巡回司法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2就是审查及支持各地区提出的任命新法官的请求。这种历经严格考察的人事任免,有利于强 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

6、感,也有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而中国,法官人事管理完全行政化。法院中的政治部是负责法院人事管理工作的机构。法官的晋升、奖惩处罚、离职辞退都是由法院的政治部按照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模式来运作的。在这种运作模式下,法院中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从事非审判的工作人员都被称为“干部”,两者间质的差异没有得到明晰。同时,法院中法官的官阶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机关系统内所使用的等级模型,它不仅意味着政治待遇的差别,还显示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大小,甚或是一种能力的差别。它强化了行政位阶高法官的影响力和位阶低法官的服从。这种不利于法官独立作出判断的管理模式势必加大司法判断的不确定性,并且为不正当干预 3

7、司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4 (三)法官保障制度比较 为保证司法独立,美国建立了系统而严密的法官保障体制。具体内容包括: (1)法官的身份保障。一是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州初审法院的法官任期是4年或年,上诉法院是6年到年,还有可能连续担任。实行不可更换制,法官便无需担心因秉公办案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二是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教学及其他营利性职务。法官在政治上要求保持中立。 (2)法官的经济保障。一是实行法官高薪

8、制。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法官的年薪也高于部长。此外,还规定法官出差不受限制实报实销、对法官的处分不得减薪、因紧缩政策或通货收缩而对公务员的薪金采取减额方针时不得减少现任法官的报酬等。二是实行法官退休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凡年满70岁,任期满15年,年满65岁,任期满1年者,可领取全额退休金。这些措施可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其在职时保持公正廉洁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3)法官特权保障。美国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但这种权力是相对的,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除司法豁免权规则以外,还有两项规则,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

9、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响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的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干预。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享有的权利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法官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等等。在法律上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了一定保障。相比之下,这些规定都比较笼

10、统,对于法官的保障不够完善。 (四)法院经费保障比较 美国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从客观上保障了美国法院的独立性和中央性。自1939年起,美国就建立了联邦司法会议,由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经过专门挑选的法官组成。联邦司法系统的预算由联邦司法会议负责起草,然后不经行政机构做出任何改动被提交国会。行政机构可以对司法预算提出意见,但不能对其进行改动。国会最终确定总预算,联邦司法会议有责任直接向国会解释其开支。因此,联邦司法会议既负责起草司法总预算,也对司法经费分配和管理完全负责,行政机构无权干涉。 在我国,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法院的装

11、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的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 经济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此,法院必须保持物质利益上的独立性,要求法院的财政预算、经费开支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运作。 二、借鉴及优化我国的法院司法行政管理 我们必须学会借鉴美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经验,为我所用,以期推动理论和制度的创新,让法院行政管理机制并永葆生机。 (一)提升法官的任职资格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既

12、要改变现行的用人制度,面向社会尤其是面向政法院校公开招聘一批业务素质好、廉洁勤勉人员,又要对在职的司法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办案质量。20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规定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对中国的法律职业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在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及方式上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地方法院的法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改为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法院的院长根据一定程序任命。 (二)深化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中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实质上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和双重负责制,出现了利用司法行政权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统一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

13、理部门,建立司法行政权的垂直领导体制(即下级法院只对法律和上级法院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实现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功能分离,突出行政管理的服务功能,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审判权主要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庭组织实施和管理。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可以考虑在各级法院成立司法行政委员会,负责行使本区域和本级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权。 (三)健全法官保障制度 为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国家要细化法官保障制度的具体条款。在职位保障上,应实行不可更换制,非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弹劾或撤换;在物质保障上,应实行一定程度的高薪制和不

14、可减薪制;在特权保障上,应赋予法官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 (四)建立国家保障的财政支持体系 为避免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国家有必要对司法经费予以国家保障,并全额供给。最高法院要对全国法院的经费编制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由中央财政拨付给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逐级向地方各级法院分配,由各级法院科学合理地使用。同时,为了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可以适当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税比例,并将各级法院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逐级上交,纳人中央财政管理,以增加中央财政的收入,减轻因改革带来的压力。为此,我们建议改革时可借鉴美国法院的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 总之,我国现行法院改革的方向是打破司法行政化,建立一套切实保障

15、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法院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王道国、钟俊:中外法官任职资格比较研究,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2年6月第2期 2德全英: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思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 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997年第6期 4王波: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问题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X年5月内容总结(1)部分国家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比较研究报告 中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研究 摘要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2)部分国家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比较研究报告 中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研究 摘要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3)具体内容包括: (1)法官的身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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