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市深厚软土区域市政与建筑工程地面沉降防控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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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1 总则12 基本规定13 岩土工程勘察34 基坑工程设计55 建筑工程设计65.1 总平面设计65.2 建筑设计75.3 小区道路设计85.4 结构设计85.5 给排水设计95.6 暖通空调与动力设计115.7 电气设计126 市政工程设计126.1 道路工程设计136.2 排水工程设计146.3 桥梁工程设计146.4 隧道工程设计157 市政与建筑工程施工要点157.1 一般规定157.2 基坑工程施工167.3 道路工程施工177.4 排水工程施工187.5 隧道工程施工188 工程监测19附录A 武汉市都市发展区软土分布图(2014年版)21附录B 给水引入管接口方法与节点详

2、图22附录C 排水排出管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24附录D 给水系统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如阀门井、水表井等的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25附录E 排水系统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如检查井、化粪池和隔油池等的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26附录F 典型管道补偿方式设计27附录G 室内外交界处电力电缆和信号电缆的构造处理要求31 21 总则请注意标点符号的准确性,尤其是“;”应用的合理性。1.1 为了给武汉市深厚填土、软土分布区域因市政与建筑工程等工程建设诱发地面沉降的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导则。1.2 软土是指天然孔隙比大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等。结合武汉市地区经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3、70kPa的土层应判定为软土。1.3 本导则附录A武汉市都市发展区软土分布图软土范围颜色与图例不一致?(2014年版)为长江、汉江一级阶地及高阶地湖积区深厚填土、软土的大致分布图,在该区域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遵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附录A所示范围以外区域,尚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本导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导则的适用性。2 基本规定2.1 长江、汉江一级阶地,当场区内填土、软土及含软粘性土互层土总厚度大于等于8m时,应划分为地面沉降重点防控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控区);一级阶地上述地层厚度小于8m及高阶地湖积区上述土层总厚度大于5m的场地可划分为地面沉降一般防控区(以下简称:一般防控区);地面沉降重点防控

4、区和地面沉降一般防控区合称为地面沉降防控区(以下简称:防控区)。2.2 在重点防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除应采取措施对建设场地的地面沉降进行防控外,尚应对建设场地周边采取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地面沉降。2.3 在一般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采取措施对建设场地的地面沉降进行防控。当周边环境复杂或场地邻近重点防控区时,尚应采取措施对周边的地面沉降进行防控。2.4 在邻近防控区的一级阶地进行施工降水且降深至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下时,应考虑降水对防控区地面沉降及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无需简称。、市政设施等的不利影响。2.5 在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综合分析下述因素,确定相应的地面沉降防

5、控措施。1 场地地貌单元,填土、软土及互层土的分布及厚度,填土的年代、成分及性状,软土的成因、应力历史及固结程度;2 场地周边地表水条件及其与地下水之间的联系;3 承压含水层顶板埋深及厚度,承压含水层顶板上覆土层性状;4 周边堤防工程等级、设计水位、结构形式、堤基处理措施,基坑与堤防距离,所在堤段及对应桩号;5 基坑开挖的深度及规模;6 施工降水的降深及降水强度(含降水时长),工程所在区域的降水历史及效果;7 场地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分布、性质、建筑物基础类型、埋深、结构现状及对变形的敏感程度;8 场地周边工程施工状况;9 场地及附近区域地面沉降现状;10 与场地周边后期工程建设的相互影响。

6、2.6 防控区内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进行基坑施工降水时,降水设计单位应根据周边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对地面沉降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2.7 重点防控区内基坑施工降水方案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论证。基坑工程施工降水除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武汉市水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2.8 在重点防控区内,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6m且需进行施工降水或施工降水深度达到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下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环境调查,环境调查半径应不小于300m,必要时扩大调查范围。环境条件复杂的,应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估。环境条件复杂的其他工程,应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2.9 在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制定地面沉降防控及保护周边环境的应急预案。2.10 工程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填土荷载的不利影响。2.11 应根据场地平整后的高程及岩土工程条件估算场地土层自重固结沉降量,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当预估自重固结沉降量较大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场地是否需要进行预处理。2.12 场地平整的填土及其他填筑土方均应进行压实处理,减少填土自身沉降量。2.13 重点防控区内的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尽量设置满铺地下室。不宜在未经处理的场地设置地面停车场等设施。2.14 在防控区内应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区域性地下水位及地面沉降监测

8、网,开展长期地下水及地面沉降动态监测,并逐步建立地下水长期回灌机制,控制区域性地面沉降。3 岩土工程勘察3.1 在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除对主体建筑物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外,尚应对场区内道路、室外管线、广场、体育场、绿地、围墙等红线内的公共附属设施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3.2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重点进行下列工作:1 查明场地内填土成分、类型、厚度、均匀性、密实程度、填筑方式、填筑时间、分布范围等,并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2 查明场地内软土成因、类型、状态、应力历史、灵敏度、触变性、厚度、分布范围等;3 查明地表水条件,包括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与基坑的距离,切割深度及切割地层,水位变化情况;4 查明

9、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调查场地内和附近地下水开采与基坑降水情况,并分析评价对环境的影响;5 查明基岩埋藏深度和基岩面高程,地层年代、岩性,岩溶、风化壳及结构面发育情况,岩体风化程度和完整性;6 调查场地内及其周边地面变形、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变形与开裂等情况。3.3 勘察纲要编制过程中,应搜集场区及周边的原始地形地貌资料,并划分湖区、高岗的分布范围。3.4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地内道路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当路基宽度大于30m时,应布置横断面。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5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2 室外管道勘探点宜沿管道中

10、线布置。明挖管道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3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顶管及定向钻施工方法的管道勘探点间距宜为2030m,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510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3 广场、体育场及绿地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5070m,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地面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4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4 围墙勘探点宜沿围墙中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5070m。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围墙基础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4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3.5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动力触探、静力触探试验孔或十字板剪切试验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勘探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对于深厚软土和黏性素填土分布区,应以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为主,上覆黏性素填土也可采取轻便动力触探试验孔进行; 2 对不能进行静力触探试验的填土,应采取重型动力触探试验至下伏软土顶面。对此类上覆人工填土成孔护壁后,应对下伏软土改用静力触探试验。3.6 不得采用岩芯管包取土样,软塑流塑状态黏性土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压入采取一级原状土试样,在封存、运输和制备过程中不得扰动试样。3.7 基坑工程勘察除满足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填土、软土分布区内基坑工程勘察应在红线范围内基坑边缘以外2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布置勘探点;2 采用落底式帷幕防渗的基坑

12、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基岩2.0m以上;3 地层分层时,应根据成分和状态对上部软弱土、夹层进行细分; 4 基坑可能发生突涌时,应进行抽水试验,并确定相应含水层的渗透系数。3.8 场地内存在上层滞水、潜水及承压水等多个含水层时,应分别进行水位观测,水位观测可选择代表性的勘探孔并采取止水措施将不同含水层隔开分别量测。3.9 所有勘探孔应及时进行回填封孔,封孔方法应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有关规定;当钻孔揭露灰岩时,应采用水泥浆注浆回填。3.10 场区内分布大面积素填土时,宜进行不少于3组击实试验,并应确定其压实系数;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大尺寸平板载荷试验,确定

13、素填土变形计算参数。3.11 场区内分布大面积软土时,应进行软土的高压固结试验、有机质含量、PH值、无侧限抗压强度、灵敏度等试验,并确定前期固结压力和固结程度;工程需要时,尚宜进行不同压力值下的固结系数及渗透系数(垂直及水平方向)试验。3.12 勘察成果报告除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 根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本导则相关规定确定场地的地面沉降防控区的划分;2 应对公共设施的场地的地基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供建议措施及相应设计参数;3 在填土、软土分布深厚地段,当存在大面积堆载或降水时,应分析填土、软土沉降对桩基产生的负摩擦力;4 钻孔灌注桩等非挤土桩施工过程的桩周土缩颈现象,挤土

14、桩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5 预估地面沉降量,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6 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控制评价结论;7 地下水控制建议方案。4 基坑工程设计4.1 环境条件复杂且场区内填土、软土总厚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基坑支护不得采用土钉支护,应采用刚性支护型式;如采用排桩支护时,应对桩间土进行有效封闭。4.2 基坑侧壁应设置侧向止水措施。4.3 轨道交通工程及市政工程中,形状复杂或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采用多层内支撑体系时,其第一层支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角撑不得少于两道混凝土内支撑;基坑深度超过20m时,混凝土内支撑层数不少于支撑总层数的1/2。4.4 一级阶地防控区内或邻近一级阶地

15、防控区的建筑工程设置三层及以上地下室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6m,且需进行疏干降水时,应采用落底式止水帷幕或落底式地下连续墙;当基坑面积较小时,可采用坑底及坑壁五面围封并结合管井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案。4.5 重点防控区内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深大基坑或长条形基坑降水应按照分区开挖、分区降水原则进行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分区启动降水井,控制抽水强度,减少降水总抽排量。4.6 降水深度达到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下,当环境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施工回灌措施,回灌井的布置、数量及构造应进行专项设计。4.7 环境条件复杂且需在深厚的松散填土、淤泥、淤泥质土中设置地下连续墙时宜采用多轴搅拌桩等方法对槽壁进行加固。4.8 基坑降水时应在各个降水井出水口安装流量计,实时记录各降水井降水情况,统计总抽排水量。4.9 支护结构的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对地基变形敏感,结构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线时,不应采用挤土效应严重或易产生较大振动的桩型或施工工艺;非挤土成桩时应采用防塌孔措施。4.10 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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