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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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研究姓名:刘海亭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毕颖20090601 琲 籕 ; 艿 难 宦 畚脑诮 饷 芎 笫视帽 臼谌得 独 创性 声 明本 人声 明所 呈 交 的 学位 论 文 是本 人在导师 指 导下进 行的 研 究工 作 和 取 得的 研究成 果 , 除 了文 中 特别 加以 标 注和 致谢 之处 外 , 论 文 中 不 包 含 其 他 人已经发表 或撰 写 过的 研 究成 果 , 也不 包 含 为 获 得北 京交 通 大 学或其 他 教 育 机构的 学位 或证 书而 使 用过的 材料 。 与 我一 同 工 作 的 同 志对

2、 本 研 究所 做 的 任 何 贡 献 均 已在论 文 中 作了明确的 说 明并表 示 了谢 意 。 公 司 作 为现 代 市 场 经 济中 最 活 跃、 最 重要 的基本形态 , 具 有 法律上 独 立 的人格 , 能 够 独 立 享 有 民 事权利 和 承 担民 事义 务 。作 为最 基本的商 事组 织 , 公 司 承 载了大 部 分 的经 济关系 , 在商 事活 动 中 发 挥 了其 他组 织 无 法替代 的作 用 。鉴于 公 司的这种特 征和 影 响, 各 国 或 地区 公 司 法都 在公 司 市 场 准 入 问题 上 详 细 规 定了公 司设 立 的条 件 和 程 序 , 以 维 护

3、 良 好 的市 场 秩 序 。公 司 设 立 , 是 指为了使 公 司 取得 法人资格 而 依 照 法律规 定的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的一系 列 行 为的总称。然 而 , 在实 践中 , 设 立 人的行 为可 能 与法律规 定并 不一致 ,原因 或 许 是 公 司 设 立 在实 质 性 条 件 或 者程 序 性 条 件 未能 完全满 足 法律的要 求, 或许 是 公 司 设立 人故意 或 过失 行 为所 导致 的, 也 或 许 是 由 于 登记 主 管机 关造成的,但 结 果都 表 明 这些公 司 的设 立 未能 达到 完全合法的状 态 , 不仅 其 市 场 主 体 资格 取得 的法律效

4、力 令人质 疑 , 直 接影 响到 公 司 设 立 人以 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 且可 能 会为以 后 埋 下 经 济纠 纷 的隐 患 , 使 公 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 以 得 到 有 效 保 障 。某些由 于 出于 恶意 的公 司 瑕疵 设 立 , 更 是 危 害 社 会总体 交 易安 全, 造成社 会经 济秩 序 的混 乱 。程 序 进 行 喙 刂魈逵 钟 萌 绾纬械 稍鹑 种种疑 问, 颇 值 得 研究 。关于 公 司 瑕疵 设立 制 度 , 英美 法系 和 大陆法系 都 具 有 较 为丰富 的理 论 成果,同 时 也 形成了各 自 比 较 完善 的法律调整 机 制 。英美 法系

5、 在承 认 公 司 瑕疵 设 立 有 效的同 时 确 定排 除 “结 论 性 证据 规 则 ”适用 的例 外情形。大 陆法系 采用 公 司 瑕疵 设立 无 效 理 论 , 但 是 明 确 严 格 的界 定在何 种情况 下 否 定瑕疵 设 立 公 司 的人格 , 并 且设 立 相关法律规 则 以 矫 正 公 司 设 立 瑕疵 , 使 公 司 法人人格 得 以 维 持, 以 软 化 公 司设立 无 效 制 度 。 产 出 资 便 构 成 出 资 形 式 瑕 疵 。 公 司 设 立 以 后 所 蕴 藏的 巨 大 经济 效 益 的 诱惑 , 以 及 股 东 只需 以 所 投资 的 资 产对 公 司 的

6、 债 务承 担有 限责 任 , 而 把 风 险转移 给 潜在 的 债 权 人 , 使 设 立 人 在 达 不 到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实体 条 件或者 为了逃 避 债 务可 能 会 恶 意 规 避 法 律 。 如设 立 人 资 金不足, 但 不 惜 采 取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等 方式 来设 立 ; 设 立 人 无法 取得相 关部 门 的 审批 文件, 而 采 取伪 造 的 方式 骗 取公 司 登记 机关的 信任 ; 设 立 人 明知 设 立 公 司 对 债 权 人 一 方 面 ,维护 公 司及 其 利害 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瑕疵设 立 的公 司所 存 在的影响 是 多方 面 的,特别是 在

7、其 参与 市 场 交 易之 后,给利害 关系人造 成 了 潜 在风险 。当 某 一 公 司尤 其 是 股 份有 限 公 司经 过一 系列 的复杂程 序 和 过程 而 最终 成 立 时 ,该种公 司已 经 不 再是 一 个 简单 的法律 上 的实体,它实际 上 已 经 成 为 一 个 利益交 叉体:股 东 取 得 了 公 司的股 份,期 待 着公 司能 够 给自己 带 来 大量 的投 资回 报 ; 公 司董事 张 民安 :公 司法上 的利益平 衡 ,北 京 大学 出 版社 年版,第 、 页 。 公 司瑕疵设 立 制度可 以 使 公 司的 设 立 主 体 在 公 司设 立 存 在 瑕疵的 情 况

8、下,为避 免将 来 承担 不 利 后 果 ,而 请 求 宣告 公 司设 立 无 效 或 撤 销 公 司登 记; 也 可 以 赋 予因 公 司设 立 瑕疵而 使 其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人 ,能够 向 瑕疵责 任入 主 张 民 事 赔 偿 。 可以 说,公 司瑕疵设 立 制度为 公 司利 益 最 大 化的 追 求 和 利 害 关 系人 个人 利 益 保全 提供 了 一 个公 平 的 支 撑 点 。 英美 法系 国家和 地 区 的 法人 人 格维 系 机 制公 司 已 适 当组 建 的 结 论 性证 据。 事非法目 的 的 公司启 动诉 讼取消 注 册。 此外,美 国 示 范 商 业 公司

9、法 款 在 原则 上承 认 公司瑕 疵 设 立有 效 的 同 时 ,也 有 例外内 容的 规 定 ,即 : “州 务 长 官把 公司组 织 章程归 档这 一事实 视 为 一个 确 定 性 的 证据 ,这 证明公司发 起 人 在 公司组 成之前 已 满足了 所 有 的 条 件 ,除非州 通 过 某一程序 取消 或 撤 除公司的 这 一组 成或 者 是不 得 不 解 散 这 一公司 A擞胍 陨咸 蹩 罟 娑 嗪 粲 梅 醯 行 的 组 织 章程是通 过 虚假 手 段 取得 的 ,则 法院 可应检 察长 之诉 讼请 求 解 散 该 公 甋 瓹 ,转 引自 蒋大兴 著 : 公司法的 展 开与 评 判

10、,法律 出 版社, 大 陆 法系国 家 和 地 区 的法人 人 格 否认机 制 在 法国 ,任 何 具 有 法人 资 格 的公司 ,只 要其 设 立存 在 法定 的瑕疵 ,就可 被 宣 在 韩国 ,其 公司 法将设 立瑕疵 区 分为 客观瑕疵 和 主 观瑕疵 。客 观瑕疵 是指 违反 法律 的强行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股 份 公司 本 质 的瑕疵 ,主 要包 括 发起 人 或 股 东 未达到 法定 人 数 、 公司 章程 欠 缺 绝 对必 要记 载事 项 、 公司 资 本 未达 到 法定 要求 、 公司的目的违 法或 者 违 反 社 会 公益等 等 。主 观瑕疵 是指 社 员 个 人 的

11、设 立行 为 瑕疵 ,主要包 括 发起 人 或 股 东 欠 缺 意 思 能力、 意 思 表示 不 真 实等 等 。对于 客观瑕疵 无 限 公司 、 两 合 公司 和 有 限 公司 只 能主 张设 立无 效,而 对于 主 观瑕疵 则 根 据 其 内容,有的可 以 主 张公司 设 立无 效,有 的可 以 主 张公司 设 立撤 销 。 对于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而 言 ,只 有 存 在 违 反 强行 法规 定 或 违 反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本 质 的瑕疵 时 ,才 能主 张公司 设 立无 效。 【 韩】李 哲 松 著 ,吴 口焕译 : 韩国 公司 法 ,中 国 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 年版

12、 ,第 页 。 灭的 情 形。 该 立法 例 以 中 国台湾 地 区 最为 典型。 关 于设立的 取 消, 限 于有 其 取 消权 者 缯 , 自公 司成 立之 日起 两年 内 , 只 能由于瑕疵设立的 公 司 外 表具 有 合法 的 主 体资 格 , 其 正常 的 经营 活 动 必 将 产生许多 利 害 关 系 人 , 公 司 设立无 效 或 撤 销则 会 破坏 多 方面 的 法 律关 系 。 如 令 公 司 瑕疵设立完 全、 自始 的 无 效 , 追 求溯 及既 往的 效 力, 必 然 危 及交 易 安 全, 也 会 产生诸多 不 当 得 利 请 求等 极为复 杂的 法 律纠 纷 。 因 此 , 为防 止社会 经济 秩 序的 混乱,各 国 规 定 公 司设立无 效 虺废 判决 不 影 响判决 确 定 前 公 司、 股 东、 第三 人 之 间产生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从 而 排 除 了判决 的 溯 及力。 如 意大利 民法 典第 条第 罟 娑 公 司 扌 娌 挥 跋 煸诠 镜 羌且 院笠 怨 久 逋瓿 傻 男 形5男 我 国 澳门 商 法 典第 醯 款 规 定 , “如 公 司 已 登 记 或 已 开始 营 业 , 宣告设立无 效 或 撤 销设立将 导 致 公 司 清 算 , 但 不 影 响与善意第三 人 所订立之 行 为。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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