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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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2.行政诉讼法律。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4.法律解释。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

2、义务为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四、行政诉讼根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根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展法律监视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第6条:人民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展审查。2.诉权保障原则。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分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4、、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规定二、概括性规定第12条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否认性列举第13条人

5、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总发动等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性文件。3.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性文件。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4。例

6、: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5。例: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平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立案侦查、讯问、勘验

7、或者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发布通缉令。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权力来源;实施目的。公安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6.居间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向相对人提供信息,指导政策,发出建议、劝告,通过相对人同意承受或自愿遵照得以实现的行为。以“行政指导之名,强制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8.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

8、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经过复议、诉讼后该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效力后,相对人仍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是,有关部门驳回其申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再次肯定原有的法律关系。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后当事人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诉后,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等。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关程序事项的

9、告知和通知等。*补充容附带审查的局部抽象行政行为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性文件进展审查。前款规定的规性文件不含规章。审查对象:除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性文件。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即不能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审查结果:规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10、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仅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补充知识:我国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视。目前,一般的铁路运输法院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审理局部行政诉讼讼案件。一、级别管辖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围,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

11、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例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海关处理的案件;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分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

12、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3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补充: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的行政案件都由

1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地域管辖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一一般地域管辖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总结: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方面,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所

14、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管辖法院。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总之,根据被告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二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注意: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管是单独还是并存,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2.因不动产提起

15、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案件具备的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案件,即诉讼开场但没完毕,仍在一审程序中。2.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承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的义务:受移送法院要按照立案程序受理案件,不得拒收、退回或再移送给其他法院。二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上的原因:有法定事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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