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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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鰹职业技术学院锡工院学字201715号关于印发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部门: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对原无锡工艺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修订。经学院研究,现予以印发无 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附件: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2017 年 9月 7 日附件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 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

2、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 籍学生。第三条 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以下违 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并可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

3、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

4、)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 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或记过处分。第八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 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 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

5、息,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 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 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 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

6、,侵犯他人通信 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六)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七)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 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诈骗价值在 500 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次盗窃、诈 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 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

7、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 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 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三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 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 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 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9、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 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一)旷课 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旷课 11-30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 31-5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 51 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 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 理。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 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 响考场秩序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

11、当手段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其他作弊行为。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可 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

12、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二)组织作弊;(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的。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 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 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四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本

13、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 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 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 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 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 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 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 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 初步意见,按照处分

14、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 作会议讨论决定,系负责行文,并报学院办公室、学工处、教务 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学工 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 理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学工处负责行文, 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 理意见,学工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学工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 门备案。同时,报

15、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 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 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 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依据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 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 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 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 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 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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