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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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2012-11-20 23:22:38)转载标签:财经分类:财税实务 作者:小陈税务 时间:2012-11-20一、收入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 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 接受

2、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差异分析: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 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 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例如,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转让财产收 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 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 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3、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 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两者的最终影响是一致 的,不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 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案例甲企业于 2008 年6月8 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 成新的机器设备,该 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 100000 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4、。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盘盈时借:固定资产 7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调整本期应缴的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00 (70000*2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00 调整留存收益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500对于汇兑收益,会计一般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 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二、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销售商品为例):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 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

5、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 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 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6、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 的条件是相同的。税法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在 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在申报企业所得时,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 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3、对于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税法有可能 应当

7、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应当分解为销售和购进(回租)两笔经济业务进 行税务处理。4、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标准作了专门规 定(国税发200631 号),这些规定在新法实施后是否延用,目前还不明确。例 1 :A 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 3 个月,合同总收入 600 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 440 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 280 万元(假设均为职工薪酬),估 计至完工还会发生 120 万元。甲公司2008年 12月账务处理如下:当月完工进度:280十(280+120)x100% =70% 预收劳务款借

8、:银行存款 4400000贷:预收账款 4400000 发生劳务成本借:劳务成本 28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0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 4200000(6000000x7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贷:劳务成本 2800000差异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不存在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会计确认完工 进度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已完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二是按已经提供 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三是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确定完工程度。因为税法对于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9、所以应当视为会计与税 法无差异,即税法对上述三种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均应当认可。例2:假设在例1中,A公司认为交易中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能够得到补偿。A公司2008年度账务处理如下:、与例1相同。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 2800000(6000000x70%)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贷:劳务成本 2800000差异分析: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即仍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假设 税务机关核定的完工进度为 60%,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的收入为 36 万元 (60x6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

10、万元(3628)。三、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销售商品为例):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 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 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 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 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 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

11、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 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12、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分析:1、对于收入确认时间,如果税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2、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 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 (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 ),这一 规定与权责发生原则与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 例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 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处理时平时不确认利息收入,需要等债权到期

13、时,一次性 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待到期日再相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3、对于租金收入(指经营租赁),会计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 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 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也应确认租赁收入。税法规定租 金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不一致 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4、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 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

14、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收入。而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收 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5、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包括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都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不存在差异。6、对于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建造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基本一致的,但是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会计在确认收入时考虑了成本收回因素,那么在税务处 理时,有可能需要重新核定收入。7、对于产品分成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一 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8、对于逾期包装物押金,税法

15、可能会规定一个“逾期”标准,如果该逾期标准与会计确认的 包装物押金不需要退还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将形成差异,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 的是,对于税务处理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如果企业以后实际退还押 金的,则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对于固定资产以外的盘盈收入,会计与税法均在盘盈当期确认收入,对于固定资产盘盈, 会计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仍然确认为当期收入。四、收入的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关联交易等少数情形外,会计一般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额。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差异分析: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也普遍采取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因此会 计与税法一般不存在差异。五、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差异分析:对于不征税收入,会计与税法将形成永久性差异,即企业应当就不征税收入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六、视同销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转让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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