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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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船 级 社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2006北 京Beijing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GD 05-2006目 录第1 章 总则第1 节 一般规定第2 节 申请与费用第3 节 责任及其限定第4 节 投诉与申诉第5 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第2 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 一般规定第2 节 证书第3 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第1 节 一般规定第2 节 船上审核第4 章 NSM 规则的实施第1 节 一般规定第2 节 NSM 规则实施要求1第1 章 总 则第1 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 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

2、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1.2 定义1.1.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 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 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 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 规则)1.1.2 所定义

3、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独立的组织或个人。(5)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6) 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

4、文件化的体系。(7) 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8)审核员:系指执行NSM 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9)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10)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 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11)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 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12) 不合格(不符合):系指有客观证据

5、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13) 严重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NSM 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 不合格、不符合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系相同含义。2(14) 安全管理手册:系指用来描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15) 技术缺陷:系指船体结构或其机械、设备或附件的部分,或运行的缺陷或故障。(16) 周年日:系指与安全管理证书的到期日相应的每年的日期。第2 节 申请与费用1.2.1 申请1.2.1.1 申请本社进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保持的船舶,其公司应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

6、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1.2.1.2为顺利和及时进行认证,公司应为CCS审核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的审核条件,包括执行审核所进入的场所和船舶等。1.2.2 费用1.2.2.2 公司应按本社检验费规的规定或服务协议向审核单位支付审核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1.2.2.3 由于申请方的原因,造成审核中止,申请人也应支付CCS相应费用。第3 节 责任及其限定1.3.1 认证相关方的职责1.3.1.1 公司职责(1)本社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NSM 规则的符合性验证并不解除公司、管理层、高级船员或船员符合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规的义务。(2)认证期间公司应负责: 将审核的目的和范围通

7、知涉及审核人员或组织机构内的场所或单位; 指派负责的人员陪同审核员; 向审核员提供其必需资源,以确保验证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按审核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便利和客观证据; 与审核员合作,以达到审核目标; 指派内部审核组,并确保岸基地同部门人员或船上同艘船舶的人员不审核其所在的部门或船舶 每年度对岸基地和船舶实施审核。(3)获得认证后,公司应负责: 保持船舶SMS 体系的有效运行; 及时通知本社SMS 的重大变更情况; 按本指南规定接受审核,保持证书有效性。1.3.1.2 本社职责(1)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实施NSM 规则符合性认证时,本社确保按照NSM 规则适用要求、本指南的要求和主管机关有关要求(

8、如有时)实施认证。(2)为提供有效的认证服务,本社确保在本社组织范围内具备下列方面的能力: 每年度系指最大间隔为12 个月。3 规范和规则; 与船舶证书有关批准、检验和认证活动; NSM 规则要求SMS 受权范围; 船舶操作的实践经验; 管理体系评估。(3)本社负责对本指南所述的认证过程的控制和审核员的管理,并确保提供咨询服务和提供认证服务的人员间的相互独立性。(4)本社对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的管理应确保 具有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践知识的人员进行; 审核员满足有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审核经验的要求; 所指派的审核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经验,并与所审核的船舶的规模和或复杂程度相适应。(5)本社建立和实

9、施包括下列方面的文件化体系,以确保从事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人员具有资格、持续知识更新和能力: 理论培训,包括所有与认证过程有关的能力要求和适当程序; 实践培训,和能提供业已完成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化证据。(6)本社建立和实施包括认证过程程序和须知的文件化体系,以确保实施本规范的要求。1.3.1.3 审核组职责(1)审核员应负责: 有效地计划和履行指定的职责; 确保符合适用的要求和其他适当的指示; 报告审核中所遇到的任何影响审核过程的重大问题; 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协助,以满足审核的适任要求; 及时向公司和或船上通知和澄清所发现的不合格的情况; 通报观察结果; 清楚、明确并及时地报告审核结果;

10、 向公司提交审核报告; 验证公司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2)参与的人员应确保认证相关的文件的保密性,并慎重处理的特殊信息。(3)当审核组由两名及以上的审核员组成时,应任命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的管理和审核控制。1.3.1.4 责任限定(1)本社将确保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当本社授权代表主管机关的情况下,接受授权的主管机关的监督。(2)本社签发的证书只是本社在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指南要求建立和实施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实施船舶安全管理

11、体系行为或偶发事件的保证。符合所有的NSM 规则以及本指南是公司和/或船舶的责任。(3) 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对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他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履行主管机关要求的责任和义4务,CCS 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第4 节 投诉与申诉1.4.1 投诉1.4.1.1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所执行的船舶安全管理提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1.4.2 申诉1.4

12、.2.1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第5 节 信息提供和保密1.5.1 信息提供1.5.1.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1.5.1.2 获得本社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船舶及其船上人员的安全事故、造成水域污染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知本社。1.5.2 保密1.5.3 本社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5第2 章 国内船舶安

13、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 一般规定2.1.1 一般要求2.1.1.1 本社对本指南所适用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旨在:(1)评定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和控制符合批准的SMS,并符合NSM 规则的要求;(2)促进公司和船舶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技能;(3)鼓励公司在SMS 范围内采用并实施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2.1.1.2 船舶SMS 认证的条件(1)申请认证船舶所属公司的SMS 已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持有有效的符合证明;(2)其公司的符合证明覆盖申请认证船舶的类型;(3)申请认证船舶的NSM 规则规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职责实质上是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承

14、担;(4)除临时审核外,其批准的公司SMS 在申请认证的船上已实施3 个月。2.1.1.3 本社对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认证,由下列认证过程组成: 船上审核,以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符合批准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当确认符合后,当本社受权代表主管机关的情况下,对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以证明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具备符合NSM 规则的能力。通过定期审核,确认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持续保持具备满足NSM 规则的能力。2.1.2 审核类别2.1.2.1 初次审核(1) 所有申请本社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应由本社进行初次审核。(2) 初次审核应在其公司取得符合证明后进行,并满足2.1.1.2 所述认证条件。除

15、有其他证据表明外,本社接受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符合证明作为船舶的公司符合NSM 规则的证据。2.1.2.2 中间审核(1)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应至少接受一次中间审核。(2)中间审核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的第2 个和第3 个周年日之间进行。(3)满意地完成中间审核,本社签证安全管理证书,以证明受审核的船舶持续保持SMS 的有效性,并符合NSM 规则。2.1.2.3 换证审核(1)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如继续申请本社认证,则应在证书到期日之前申请并完成换证审核,否则原安全管理证书将自动失效。(2)满意地完成换证审核的,本社将换发新的安全管理证书。2.1.2.4 附加审核6(1)获得本社SMS 认证的船舶,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附加审核:当船舶发生重大船舶安全事故、重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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