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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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 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是指我行按照一 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 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第三条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 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

2、的统一。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 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 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 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 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 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 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第四条 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 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 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统一授信额度分 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

3、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 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 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第五条 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 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对集团客 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 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第六条 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 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 大环节。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金融机构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应 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具体操作

4、按照XX银行集团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 作规程(试行)办理。第八条 各级从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的人员均应严 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的统一授信工作,违反规定的将 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和XX 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和种类第九条 授信额度定义一、授信额度(即一般风险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 的一般风险产品的总金额;二、授信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以低风险产品范围中的担 保方式担保的授信部分(如开立银票的保证金部分)。三、授信额度仅包括需单独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 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担保金额不计

5、入授信额度。第十条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授信 敞口金额、授信产品的种类及金额、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授 信价格、担保条件、额度使用条件及其他授信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管控原则我行对一般风险业务实行以授信额度为上限的总量管 控原则,即受信主体使用各产品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复 的授信额度。我行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的,经营 机构须拟定计划、采取措施将授信余额压缩到核定的水平以 内,在此之前不得办理新增授信业务。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一、授信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综合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一)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 险进行综

6、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 及一定条件下在我行办理一般风险业务的最高额度。包括满 足客户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和项目类贷款。(二)特别授信额度 是指我行因客户临时性或特定需 求,在已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无法覆盖、或者我行未给与综 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为客户核定的一 次性、不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二、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分为内部授信额度和公开 授信额度(一)我行对统一授信范围内的所有客户均先核定内部 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内部授信额度内核定公开 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含项目类贷款。(二)内部授信额度指我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签订 公开授信协议、不通知客

7、户,由我行内部掌握的授信额度。(三)公开授信额度是在我行内部授信的基础上核定 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客户提供的在一定期限、一定条 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我行可以根据授信方案 由总行或分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客户可以在公开授 信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方便的使用我行的授信额度。三、按照客户的类型,分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和单一法 人客户授信额度(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我行在考虑集团整体风险的 前提下,先对整个集团核定授信额度,再将授信额度在集团 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 授信业务。各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集团授信额 度。(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授信对象

8、为非集团客户 以及按照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暂 不实行集团授信的客户。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期限我行授信额度(项目类贷款除外)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 年,以授信额度的批复日期为起始日。授信批复(除项目类 贷款批复外)启用时间不超过3 个月,即自批复日起满3 个 月仍未启用授信额度的,我行将终止该授信额度,原批复文 件自行作废。项目类贷款批复的启用时间不超过 6个月。批 复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批复执行。客户在使用授信额度期间,单笔授信业务的发生日须在 授信额度到期日前,单笔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 度到期日后的半年(授信产品期限超过一年的除外)。授信 额度到期后自动终止,原授信额

9、度项下不得继续办理新的授 信业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应在授信额度到期前至少 60天, 完成新一轮授信的上报工作。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按照XX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第十四条 授信担保授信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 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第十五条 额度调剂规则符合本条规定的额度串用,信贷经营单位无需再报批, 可以直接串用。不符合本串用规则的,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授信批复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批复要求执行。一、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之间不得互相串用。二、一般风险产品分为短期流动性产品、贸易融资类产 品、特定产品。特定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短期流动性 产品中的透支贷

10、款、非融资类保函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需 单独核定。三、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串用规则如下:(一)贸易融资类产品可以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额度, 短期流动性产品不得串用贸易融资类产品额度。(二)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中,不同产品 之间可以按照以下串用规则进行串用。1. 风险系数高的额度可以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低的 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相同的品种可相互串用。各产品间 串用比例为 1:1,即被串用品种额度等额减少。风险系数低 的额度不可串用为风险系数高的授信业务品种。2. 如为多币种混合授信额度,不同币种产品间占用时, 应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3. 集团内部成员间的额度串用需报

11、原审批机构审批。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第十六条 我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需 要考虑下列因素一、信用记录。通过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了解客户在我 行以及他行的信用记录。二、客户信用评级。现阶段在总行评级系统尚未上线前, 可以参考他行的信用评级,待我行评级系统上线后,按照我 行评级办法测算客户评级,并作为统一授信的参考依据。三、经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模式、管理水 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未来几年中借款人的发展 战略、具体步骤和措施等。四、授信用途。通过分析客户前三年及未来一年的资金 需求以及负债水平,综合判断客户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及 授信用途。五、还款能力。测算客户贷款期内

12、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量,或者其他的还贷来源,判断还款能力。六、担保条件。关注第二还款来源的的代偿能力,或者 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七、他行授信的融资条件。原则上我行授信的融资条件 不得弱于他行。八、以往合作。综合考虑我行与客户的合作情况,以及 我行的综合收益状况。第十七条 新建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 则(不含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 1 年或从事主要经营活 动未满1 年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 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 资产 1.5 倍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事业法人客户

13、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一)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 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授信 额度。(二)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偿债资金进行分析。首先 对该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 源是否可靠等进行定性分析,再结合客户前三年实际收入与 支出状况,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最终确定 客户的授信额度。第十九条 项目类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项目类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工程 进度、还款来源、还款期限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

14、考虑, 确定项目的授信额度。第二十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一)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外部 评级等级较高(一般应在 AA 级以上),经营规模和资本实 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二)客户所处行业较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连续三 年来未出现亏损,且近两年增长势头良好;(三)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四)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 他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 律纠纷的债务;(五)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 本行带来较好的效益;(六)其他必要条件。二、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内部授信额度

15、。公开 授信额度不包括项目类贷款。三、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 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 的额度。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调查第二十一条 我行授信实行双人调查、集中审查、审贷 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受理及上报流程分(支)行信贷经营单位接到客户授信申请后,根据我 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 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对属于第二十七条范围的客户不 得提供授信。对初步筛选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信贷经营单 位应开展尽职调查,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分(支)行经营单位申报项目中涉及国际业务品种的, 须报各级

16、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 品的风险出具专业意见,分行权限内的项目报分行国际业务 部出具书面意见,上报总行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 面意见。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 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分 (支)行经营单位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其他授信调 查资料按照规定程序一同移交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 集中审查。具体上报材料见XX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 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或目标客 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 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受信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 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等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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