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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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电力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要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与安徽电力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和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协调统一;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造就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第三条 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职责第

2、四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制定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省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与目标,制定公司系统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三)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满足企业长期发展和岗位任职现实需要为目标,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四)建立员工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强化“工作培训工作(转岗)”机制;建立培训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五)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六)负责制

3、定省公司年度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计划;确定省公司各类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的表彰、奖励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举办的各类竞赛的人员选拔、赛前培训、参赛组织和表彰奖励等。(七)负责制定省公司聘任的技术专家、首席技师、公司本部管理人员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八)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开展教育培训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九)负责对公司系统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管理公司教育培训证书。(十)指导省电力培训中心和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工作。第五条 各市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一)执行省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二)根据省电力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结合本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三)根据岗位规范要求和员工队伍素质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负责监督和检查。(四)定期向财务部门上报教育经费使用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控制、监督。负责本单位各类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及教育培训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五)归口管理本单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举办的各类竞赛的人员选拔、赛前培训、参赛组织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各类优秀人才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推荐上报的各

5、类优秀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等人员的资格审核。(七)建设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技能培训场所;负责建立本单位“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培训教师队伍和三级培训网络。(八)指导所属县级供电公司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 省电力培训中心主要职责:(一)承担公司委托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的培训实施。(二)积极服务于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参与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不断开拓教育培训新领域,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上形成特色,为企业培训工作做出示范。(三)加强各类培训的教学管理,优化师资队伍,不断完善培训设施,为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保证。(四)受省公司委托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开发培训项

6、目,为省公司培训决策提供依据。(五)接受省公司委托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及有关课件的开发。(六)完成省公司交办的其他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对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编制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组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价。(三)负责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四)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五)组织开展本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八条 教育培训

7、类别:(一)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国家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规定,从事此类职业(工种)的员工,为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所参加的培训。(二)岗位资格培训:1、 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需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的培训。2、 根据省公司岗位动态培训的有关规定,员工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在岗必须接受的岗位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并经年度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的培训。(三)岗位适应性培训:在岗员工为适应工作需要,以提高工作和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培训。(四)继续教育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以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更新、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8、(五)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对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学历(学位)水平的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学历教育的培训。(六)合作培训:为适应公司发展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所采取的“校(科研单位)企合作”、“企企合作”和“国际合作”等形式的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研究本单位重大教育培训事项,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实

9、施。对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特别是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要认真审核,严格控制,按需送培。第十一条 根据电网建设、设备更新和技术发展的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单位供电企业专有职业(工种)培训考核标准,并不断充实更新培训考试题库,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二条 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求对员工实施素质文化教育,确立适合不同类型员工特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类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制度。第四章 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素质实际,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第十五条 从事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专业(

10、工种)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必需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按照培训考核标准,员工上岗、转岗、在岗接受的岗位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属省公司所规定的岗位资格培训。在岗生产技能人员和有关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需参加年度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年度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要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的,要实行待岗或转岗。各单位对在岗员工要大力开展以提高工作能力和实际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岗位适应性培训。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取得本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

11、岗位培训资格证书的在职员工,单位应创造条件,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本岗位必需的资格证书。员工本人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要求,积极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经培训(或拒绝参加培训)仍达不到本岗位要求的,应实行待岗或转岗。第十七条 有针对性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以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更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为目的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80学时,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不少于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人才战略发展

12、规划,按照专业对口、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在职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应以国民教育系列为主。要加强学历教育管理,建立学习费用由员工与单位合理分担的机制;未列入单位人才发展计划,员工自主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一律自理,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给出一定的学习和考试时间;对于未达到岗位要求学历层次的,应限期取得相应学历。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在各类技术竞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应优先安排参加学历教育。凡由单位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学费由单位和员工个人按比例分担第十九条 为适应电力事业发展和

13、培养各类优秀人才需要,要采取“校(科研单位)企合作”、“企企合作”和“国际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为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应按照下列流程实施:培训需求调查。需求的确定应建立在对企业的发展需求与员工的现有能力相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之上。培训项目设计。通过培训需求调查,找出培训切入点,并通过详细设计,形成培训项目。培训计划制定。对培训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教师、培训方式、考核方式以及时间地点安排、初步预算等内容。培训过程监控。对每项培训计划的准备工作、培训进程、各种培训记录以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培训效果评价。根据员工从培训中所获得的

14、知识和技能的直接反馈信息、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效率以及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价。培训责任落实。各单位应分层次建立和落实培训责任制,保证培训质量。单位领导班子对建立培训机制,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对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建设、培训活动的组织,各业务主管部室对培训工作具体推动、培训考核标准与试题库的编写,工区(所、队、县公司)对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质量保证,员工个人对应参加的各种培训活动和合格上岗等,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员工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依法实行协议(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必须按期完

15、成学习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学习或未能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的,培训费用自理。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供电公司及各单位工区(所、队)必须明确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和实施的部门及人员。第五章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经费是员工教育培训活动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的经济保证,其来源如下:(一)主要来源:按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使用。当年提取的教育经费,本着节约、高效、合理的原则充分使用,未使用完的,财务部门按规定冲回成本。(二)其他来源:1、固定资产范围内的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教室或基地的扩建,可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向省电力公司申请项目,并争取列入单位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计划,所需资金在该项目中列支。2、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研制过程中技术培训的费用,在该研发项目中列支。3、新建、改扩建工程在交验投产前对新员工的培训费,在该工程项目中列支。4、工会经费中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技术、技能教育方面的经费和工会为职工举办的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的费用,由工会掌管使用。5、联合办班收入。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一)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二)教育培训经费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管理,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对教育经费的支用进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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