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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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内容简介: 2oes 双重法律观点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两种观点的综合,既不完全同前面两种观点,也不完全排斥前面两种观点。这就不可避免地将前面两种观点的优劣一并带人到自己的观点中。即哪些学校行为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几乎无法界定、也无法罗列,更不具有实际意义与操作上的可行性。虽然人们也不可否认双重法律观点表述比较符合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的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表象,然而这种观点并未从根本上深人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之间的性质、特征,而是对一些关系的表现进行综合得出的结论。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我

2、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准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是高等教育服务关系。在这里,高等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对学生具有单方面的教育管理及奖惩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而另一方面,大学生交纳一定的学费,高等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这又构成了高等教育服务关系。由此看来,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严格地说,这种关系可进一步划分为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和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两个亚种。第一个亚种是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大学生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它是我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同样也是被现代社会广泛认可的人

3、权,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私权范畴。但是,受教育权具有特殊性、首先是严格的准人性和资格的维持性。准人性主要体现在经过特定的考试、道德品行的考察,取得就学资格。资格维持是指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在专业学习、道德品行和日常操行方面符合学校的要求、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学校可能对其进行惩戒,直至终止学籍。其次,是由学校代表国家对学生受教育结果进行评价和认可,即是否准予毕业与是否授予学位等。这些方面,就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限制和制约。现实表现为学生的权利实现需要学校予以回应,学校依法行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表现为学生行使权利、学校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上是权利和权力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第二

4、个亚种是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不过,高校权力是与其特定主体相联系的,不能像大多数权利那样能够自由转让或移转。这是特殊的限制。由此可见,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内容为大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关系。三、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启示在考察了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现实内容并获得了一些较新、较具体的认识后,再回过头来看,整个传统的教育法律关系理论的一些主要方面脱离社会法律生活实际等问题就显得更突出了、主要表现在片面强调以高校权力为主导的方面,而忽视以大学生权利为主导的方面。其实无论在以大学生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和还是在以高校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中,大学生权利都作为高校

5、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极,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高校要尊重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权利。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可以引申出以下几个方面。羊重大学生权利主体地位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权力统一体,从部门法学的角度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可以被确定得更具体一些。从其关系的具体构成看,其内容非权利即权力,或两者兼而有之,而权利和权利又都必定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所以,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其内容也就是权利权力统一体。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可以从权利一权力和权力一权利关系人手概括其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所导致的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状态是与之相违背的,如果

6、不把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看待,不尊重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无益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如果不在合法的权限内按照合法的程序作出合法的行为,那么依法治教只能是一句空话。鉴于此,我们应该从制度人手,改革现存的学校忽视学生权利的现象。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高校的管理观念应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倡导和强化学校的服务职能,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人本管理模式。明确区分大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各自的范围和界限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应定位于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义务关系。这里所涉及的虽只是一个如何刘已得到确认的法律关系内容做适当表述

7、的技术性问题,但仍然值得重视,因为一种合理的认识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表述,就不可能为人们普遍接受。过去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表述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片面性和脱离实际的程度是如此严重,以致几乎完全不能合乎逻辑地对现实的法律关系做出解释。根据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内容的新认识,可以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表述为权利一权力关系,意味着权利权力统一体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权利与权力相互间的关系。但是无论如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力一权利关系不能表述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一权力关系可以在学理上转换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关系。例如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高校有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组织各种教

8、育教学活动的义务。又如高校有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学校的权力,学生有遵守所在高校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这就有助于理清二者的界限,明确界定高校义务与大学生义务,高校权力与大学生权利,杜绝过去只强调高校权力和大学生义务,忽视大学生权利和高校义务的现象,从而使高校更好地行使管理权和大学生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 树立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原来研究的抽象层面的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宜从原来所说的权利义务主体改称为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个命题是要表明,权利主体就是个体利益的主体即大学生,是属于社会个体;权力主体则是公共利益主体、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即高校。学生作为学校的管理相对方,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教育管理规则的创

9、制与管理行为的实施中,高校应以保护被管理学生的权利为出发点,在要求学生履行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高校教育管理者通过管理规则为学生设定种种义务时,应首先考虑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否切实得到保障。如果学校规则的创制只倾向于对学生作出单纯义务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势必难以为学生所普遍接受并内化为其自觉的行为,难以调动学生遵守与维护规则的积极性。所以高校在创制与施行教育管理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特质,应当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前,学生与学校须有一个共同的、清晰的目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公平的、透明的,是管理相对方都直接参与的。同时加强教育管理行为

10、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切实维护学生的法定权利。内容简介: 关键词: 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论文摘要: 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受损及其法律救济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教师权利求济制度不健全、民办学校不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法律救济意识淡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关键词: 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论文摘要: 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受损及其法律救济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教师权利求济制度不健全、民办学校不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法律救济意识淡薄,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维权不畅。其解决途径是: 政府部门应发挥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民办学校应规范其管理行为;民办学校教师应增强法律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以来,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我国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界定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法律上的教师权利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第一,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从事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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