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09173426 上传时间:2023-12-21 格式:DOCX 页数:69 大小:46.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6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3年档案建设管理制度篇 书目 第1篇高速马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2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3篇地产集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4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5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6篇社团建设指导小组档案管理制度 第7篇j建设机关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第8篇建设项目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9篇中建集团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10篇s社团建设指导小组档案管理制度 第11篇商业大厦物业管理制度档案建设 第12篇平安社区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中建集团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

2、整、精确、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项目建设与运用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其次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配备项目兼职档案人员,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坚持“四同时”管理,即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归档要求,检查工程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形成状况,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项目档案的完整、精确、系统状况,上报项目评优和有关人员提职考核的同时,档案部门出具专题档案归档证明材料。

3、第五条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 收集、整理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精确、系统; (三)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 (四)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与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 第六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依据相关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

4、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八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集团企业;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集团企业或由集团企业托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九条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齐,载体及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条集团企业应实行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音像档案,刚好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存放项目档案的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

5、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实行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平安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要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确保其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开工、续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刚好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协助设施已根据设计建成,能满意生产或运用的须要;

6、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实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前,由集团企业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做出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精确、系统所实行的限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状况,竣工图的编制状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七条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限

7、期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负责复查工作。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十八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运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说明。 其次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干脆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

9、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

10、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爱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

11、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方面的文件、科学探讨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其次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运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 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

12、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 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需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藏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纳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精确、系统,字迹清晰,图面整齐,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

13、签章。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其次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旁边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需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

14、、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与。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赐予协作。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当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特地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刚好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平安完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供应利用。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供应便利。 第十七条 供应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