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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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医疗费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

2、,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费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

3、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4、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伤残五级、六级: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五级、六级)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工伤保

5、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 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2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6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0个月 伤残等级七级

6、至十级: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以 本人 工 资 为 基 数 七级:1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 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

7、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2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个月 名称 计算标准 法

8、律依据 备注 丧葬费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

9、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

10、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 供养亲属津贴 本人工资为基数: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以及儿童在此标准上增加10,所有亲属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个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款规定的待遇, 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 因

11、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停止工伤待遇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12、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

13、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山东省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工伤赔偿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2、五至十级,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注: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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