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的税收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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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不真实、研发费用未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多方面 混淆研发工作与生产经营概念等,税务机关须采取措施应对管理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 号)等重要文件对其作了进一步细化。笔者发现,研 发费加计扣除政

2、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须采取措施应对管 理风险。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资料报送不规范,内容不正确。企业项目多,但是没有严格按照 一个项目一张归集表报送资料,而是多个项目形成汇总表,在汇总表 上分项目归集。有的项目在立项时归属于自主研发,但实际研发过程 中有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按照规定应该填写两张归集表。有的企业 只是填写一张自主研发的情况表,在表格上加上一行委托研发投入支 出。有的企业直接用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资料代替加计扣除资料,在 归集表上随意删改行次和内容。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有的后附资料仅仅是委托协议或是合同,没有提供受托方该研发项目 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发项目

3、立项不真实。比如某研发项目大部分是直接采用现有或 者公开技术,小部分自主研发,但是企业故意混杂在一起,从专业技 术角度讲,税务机关在分辨和判断上有很大难度,很难实施源头控制。 特别对于到底是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还是企业产品(服 务)的常规性升级,税企经常出现争议。即使税务机关提出异议,要 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企业也可以通过相关手段寻求科技 部门的帮助,科技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对于企业的要求往往把关不严, 很容易顺利过关。按照政策规定,科技部门鉴定意见具有最终决定权, 税务机关只能认可。尤其财税201370 号文件明确为地市级科技 部门即可,企业的操作空间更大。研发费用未

4、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对研发 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应在财务核算系统中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或者设 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进行费用登记。按照企业会 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往往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比 如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时没有进研发费用,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和原材料 只是在使用时才根据用途分别记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这时候必须审 核辅助明细账,对照凭证号看原始单据,导致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不明 晰,容易出现虚列费用的情况。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可以按照项目的不同直接归集 也可以间接分摊到各项目中去。在间接分摊费用过程中,有些支出无 法直接分清楚是哪个项目发生的,企

5、业就会把费用列支到研发项目的 间接分摊中去,造成研发费用随意分配分摊。研发费用超范围扣除。包括加大研发人员基数、加大折旧费用、 违规列支研发成果费用。多方面混淆研发工作与生产经营概念。一是直接材料和动力方面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能够有凭证证明是用于研 发活动的,现实中要有研发部门或课题组成员领用材料的领料单为据 有的出库单上领用标明为研发用,但实际上可能是生产经营用。而且 有的领用后并未全部使用,企业仍然把领用数量作为扣除依据。二是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模具、样品等。文件中只是列明“专 门用于研发活动”等限定性词汇,而对于企业应提供何证明、税务部 门如何认定,出现异议如何举证,

6、如何作合理调整,未作明确规定。 因为这些设备很可能是实际生产共用或者是有共用的可能性,还有情 况比较特殊,比如产品体积较大的企业,有些设备只能放置在车间, 可能实际确实是研发使用,税务人员由于缺乏专业性,也无法对上述 设备仪器归属作出准确判断。三是工资薪酬方面。列支与研发项目无关的人员工资,比如检测 人员在企业都是安排在研发部门或者技术部门的,既进行正常的产品 检测,也进行研发产品的检测。这些人员严格来说不算研发人员,其 所做的很多工作也不是研发工作,而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但 是很多企业将其混杂在一起。资本化作费用化处理。许多企业出于税收筹划的考虑,不严格区 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不

7、管是否达到资本化条件,统一计入管 理费用,当年一次性加计扣除。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析来看,开 发阶段费用占的比重较大,特别是原材料的试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 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等费用。这个阶段 可能有许多费用会形成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应按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如果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10 年,每年可摊销的仅为15%, 与按照管理费用 150%的扣除方式存在时间性差异。采取的措施及建议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认真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存 在的风险点,建立以汇算清缴为基础,以两个关键环节 (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为中心,后续管理为补充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应

8、 对风险。建议修改现行认定政策,直接由科技部门负责认定,将立项作为 前置事项。只要是科技部门的认定,税务机关就认可,不承担任何认 定环节的权利义务,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与税务机关在项目认定方面 的某些分歧,减少争议,也可以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建议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研发支出” 为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体系,把“研发支出”设置为一级科目,二级 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这样整个研 发费用核算体系就能科学地建立起来。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月 末再转入“管理费用”等科目。这样,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就已经把研 发费用自动归集,也便于税务人员核查。间接费用的具体

9、分摊方法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 按已发生的直接分摊项目金额为基数确定,也可以依其他固定的方法 如根据设备使用时间记录可以清楚地进行直接归集,也可以采用企业 研发部门专门的量表计量用于研发的动力,这样的可信度就比较高。 建议尽量做到直接归集项目费用,少采用间接分摊项目费用方法,归 集出来的数据则相对准确可信。控制研发费用违规列支。通过查看研发记录,研发日志,查看材 料、动力的耗用情况,与立项报告书的预算耗用进行比对,分析原材 料等的投入是否超出预算比例过多,在整个费用中占比重是否过高, 判断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中转入研发费用中的问题。建议企业设置专门 的研发领料单,不能用生产领料单替代,

10、以减少争议出现。严格区分生产与研发,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首先要了解 研发项目的技术关键、创新内容,确定研发活动的主体,进一步掌握 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情况、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资产情况,确定企业发 生的费用是为了研究开发还是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次就是掌 握正常的生产情况。对于生产活动来说,一般需要有预定的标准化的 计划,通过生产计划或者调度指令来实现。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计划 或者生产调度指令等方面的内容,能够更好地区分属于生产经营还是 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的研发日志,能够分出每个项目每个阶段 (包括 产品设计、研制、小试、技术工艺调整、中试、定型等阶段 ),确定 具体的起止时间,明确参与研

11、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费用、发生的时 间。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核实企业合作各方分摊研发费用的 证明材料,如合同相关条款等,合作各方是否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 分别计算。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核实受托方提 供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本企业受托研发的,不得将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计入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跟进后续管理。一是重视申报数据的分析。收入、费用,加计扣 除等数据是否匹配。二是复审复核备案资料。加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审核,认真整理归档备案资料,及时登记台账。三是开展专 项检查,总结归纳税收风险点,通过实施有重点的实地核查和监控管 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执法行为,降 低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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