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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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中国和马来西亚于1974年 5 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先后签署了防止双重征税协定、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10余项经贸合作协议。1988年,两国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 现已召开 6 次联委会会议。 2002 年, 双方成立中马双边商务理事会。两国双边贸易额逐年增长, 2002年双边贸易额142.7亿美元,马来西亚首次成为我国与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合作开展良好,相互投资不断增加。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军事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顺利开展,双方签署了科技合作协定(1992年)、播送电视节目合作和交流协定(1992年)、促进中马体

2、育交流、提高体育水平的谅解备忘录(1993年)、教育交流谅解备忘录(1997年)和文化合作协定(1999年)以及中马航空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年)等文件。随着双方民商事往来的不断开展,必然会产生大量民商事纠纷。而中方企业或个人只有了解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专对马来西亚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展探讨。一、管辖权规那么在马来西亚,法院的管辖权或权限规那么的渊源有:(一)公约以下国际公约、条约或宪章已适用于马来西亚:(1)?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2)?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3)?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5)?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关于国籍取得的选择性议定书?;(6)?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纠纷的强制性解决的选择性议定书?;(7)?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8)?在体育中反对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9)?海牙禁毒国际公约?;(10)?日内瓦禁毒国际公约?;(11)关于限制麻醉药品的生产和规?X 其销售的公约 ?;(12)?在 1931 年 7月 13 日限制麻醉药品的生产和规X 其销售的公约 管辖 X 围之外的国际控制性药品议定书 ?,以及 1946年 12月 11 日在纽约萨克塞斯湖签订的?修改议定书?;(13)1961年?关于麻醉药品的统一公约?;(14)精神类药品公约?;(15)196

4、1年?关于麻醉药品的统一公约的修改议定书?;(16)1961年?关于麻醉药品的统一公约的 1972年 3月 25 日议定书?;(17)?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非法运输的联合国公约 ?;(18) 1923年 9月 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制止淫秽出版物的流通和运输的公约?,以及1947年 11 月 12 日在纽约萨克塞斯湖签订的?修改议定书?;(19)1910年 5月 4 日在巴黎签订的?制止淫秽出版物流通的协议?, 以及1949年在纽约萨克塞斯湖签订的?修改议定书?;(20)?世界卫生组织宪章?;(2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22)?成立亚洲开发银行的协议?;(23)成?立国际农业开展基金的

5、协议?;(24)?联合国工业开展组织宪章?;(25)?亚太开展中心宪章?;(26)?临时适用 关于旅游、商业陆路运输工具和国际陆路货物运输的国际海关公约(草案 )的协议?(只适用旅游方面的国际海关公约草案);(27)?便利商业样品和广告用品进出口的国际公约?;(28)?关于便利旅游业的海关公约?;(29)?私人陆路运输工具临时性进出口的海关公约?;(30)陆路运输公约?;(31)?国际海事组织公约?;(32)?班轮工会行为法典公约?;(33)教育、科学、文化用品进出口协议?;(34)?妇女政治权利公约?;(35)1968年?国际糖业协议?;(36)1973年?国际糖业协议?;(37)1975年

6、?第五个国际锡协议?;(38)?成立东南亚锡研究和开展中心的协议?;(39) 1979年?国际天然橡胶协议?;(40)成立?商品共有基金的协议?;(41)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议?;(42)1987年?国际天然橡胶协议?;(43)?国际锡研究机构的工作X 围?;(44)?领海和毗邻区公约?;(45)?公海公约?;(46)关于公海生物资源的捕捞?和保护公约?;(47)?大陆架公约?;(48)?关于纠纷强制性解决的选择性议定书?;(4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0)?外国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公约?;(51)亚太电信联盟宪章?;(52)?成立亚太播送开展机构的协议?;(53)?关于臭氧层保护的

7、维也纳公约?;(54)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二)国内立法和法院体系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包括下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有初审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有:Penghulu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法区毙庭御 Court)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以及特别法院/法庭。这些法院的民事管辖权 X 围和审理案件的权限受以下法律支配:?联邦宪法?、 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 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以及1967年?劳资关系法?。马来西亚下级法院由以下局部组成:1 .Penghulufe院。它可以在初审程序中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但是纠纷标的额不能超过50林吉特(马来西亚

8、货币单位), 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是亚洲人, 能使用并理解马来西亚语言。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 9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X 围。2 .地方法院。它分为第一级地方法院和第二级地方法院。第一级地方法院对于那些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有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 8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 X 围。第二级地方法院只对以下民事案件或诉讼有初审管辖权,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是向被告寻求归还一笔债务或者规定的违约金,它们必须可以用金钱支付,并且无论是否有利息,总额都不应该超过3000林吉特。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 88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 X 围。

9、3 .法官开庭法院。它在审理以下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时拥有无限制的管辖权:(1)有关汽车事故、地主和佃户及佃产扣押的案件;以及(2)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5 万林吉特的案件。如果在一案件或诉讼中,纠纷的标的额或价值未超过管辖权的限制,那么其当事人将在法官开庭法院受到审判。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书面协议,认为法官开庭的法院对其案件或诉讼有管辖权,那么即使案件的标的额或价值超过了管辖权的价值限制, 法官开庭法院一样可以行使其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 63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X 围。马来西亚高级法院由以下局部组成:1 .高等法院。它对于审理所有的刑事案件和一般及特别的民事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

10、2 .上诉法院。它对审理和裁决上诉案件拥有管辖权,上诉必须是针对高级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作出的判决:(1)在高等法院行使其初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以及(2)针对法官开庭法院审理的任何刑事案件,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上诉或复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上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允许其审理和判决针对任何高等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的上诉,不管这些判决或裁定是高等法院在行使初审还是上诉管辖权时作出,但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要受规 X 这些上诉的期限和条件的任何成文法的约束。 在以下情况下不能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诉讼的标的额或价值(不包括利息)少于25万林吉特 (除非取得上诉法院许可);(2)判决或裁定是经所有当事

11、人同意作出的;(3)由法院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或裁定,除非取得上诉法院许可;(4)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明示规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的。3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院规那么的规定,它有权确定由议会或州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是否有效,其理由是对该事项,议会或州立法机关无权制订法律。联邦法院还解决州与州之间或者是联邦和任何一州之间的其他纠纷中的问题。在不影响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在其他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产生的涉及宪法的任何条款的效力的问题,联邦法院有权(受规X 此种管辖权的法院规那么的约束)决定该问题,并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由其根据联邦法院的

12、决定予以处理。?联邦宪法?第 128条和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第81 条规定了联邦法院审理对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的管辖权。对已经或可能产生的涉及宪法任何条款的效力的问题,政府首脑(Yang di-Pertuan Agon训以请求联邦法院发表意见,对这些问题联邦法院必须在公开审理中宣布其意见。马来西亚有两个拥有同一级别管辖权、地位平等的高等法院,即:(1)在马来亚各州的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主要书记官处在吉隆坡 ;以及(2)在沙巴州(旧称北婆罗洲)和沙捞越州的沙巴州和沙捞越州的高等法院,其主要书记官处可以由政府首脑在沙巴州和沙捞越州的任何地区选定。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拥有联邦法律赋予的

13、管辖权和权力。(三)判例法位于马来亚各州的高等法院是马来亚高等法院的分庭。马来亚高等法院在每一州的分庭对所有民事案件都有同等的管辖权,而不管案件的诉因是否源于马来亚其他州。即使当事人已经约定由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任何纠纷,也并不意味着剥夺了马来西亚法院对因协议产生的纠纷的管辖权。1989年在马来亚博纳德银行诉国际锡理事会案件以及其上诉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能否送达传票并不是高等法院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除了1980?高等法院规那么?第 11 号法令第 1 条的规定外,?法院审判条例?第 23条第 1 款第 2 项也规定了高等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域外管辖权,例如将外国人和本地居民作为共同被

14、告起诉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在超过一个被告被起诉的案件中,只要数被告之一居住在马来西亚或者在马来西亚有营业场所,议会即赋予高等法院域外管辖权。如果合同是在管辖地之外签订的,或者被告既不居住在马来西亚也没有营业场所在马来西亚,或者违反合同的行为发生在管辖地之外,在这些情况下,马来西亚法院对这些纠纷都没有管辖权。二、管辖权的限制(一)主权豁免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根据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各国学者的普遍理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

15、行豁免。根据?联邦宪法确183条,直到1993年,9个州的苏丹(Sultans州的统治者)和政府首脑对个人诉讼还享受完全的豁免。在 1993年对 ?联邦宪法?第 181 条第 2 款作出了一项修正案,其中规定在?联邦宪法?182条规定的特别法院中,对州统治者或者国家首脑可以以其私人身份提出诉讼。在 Faridah Begum v. Sultan of Pahang19961 MLJ 6案中,特别法院认为,非马来西亚居民17不能提起对统治者的诉讼。在本案中,一个新加坡人被认为没有在特别法院提起对彭亨州(Pahang莎丹的诉讼的资格。法院援引了 纵邦宪法现151条。该条规定:当在英联邦任何组成局部生效的法律授予联邦的居民以权利和特权时,不管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规定如何,马来西亚议会都可以合法地把相似的权利或特权授予英联邦该组成局部的成员。 根据 ?新加坡宪法?,一个马来西亚居民不能在任何法院提起对新加坡 XX 国总统的诉讼, 因此, 原告作为新加坡人,也没有权力在本案中提出对苏丹的诉讼。(二)外交和领事豁免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根底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 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1961 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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