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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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 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 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 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后,

2、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 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 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 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3、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 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 6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六)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七)办理时限及流程:1、即办件(1)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 个工

4、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结。(2)办理对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减少诊疗科目的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3)办理流程:材料齐全载服生取要整 下务卫领按完 上政心口,写 网到中窗料填 从或务局材求2、承诺件(1)办理时限: 设置审批: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 执业许可证核发:法定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不包 括整改时间); 校验: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2)受理对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设置、执业登记、增加诊疗

5、科目、年度校验及 有效期限延续。(3)办理流程:材料齐全从网上下载 或到政务服 务中心卫生 局窗口领取 材料,按要 求填写完整到窗口申请首问责任人 审核材料材不 齐 料全发补正材料通 知书糸,一灰性 告知应补的材料汨內)卫生监督员场所设施合格现场验收人员变更完毕不合格-核发医 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15日內)(六)收费标准和依据1、评审费:医疗诊所、站:800 元/个次;乡镇卫生院:1040 元/个次;一级医疗机构:1440 元/个次;二级医疗机构:9600 元/个次。2、收费依据:桂财综200010 号、桂价费字2001360 号、桂财综 200754 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通知(财综200878 号)(七)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1、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一年。2、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100张 床位以下的医病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 3 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提前 3 个月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 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 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

7、书;2、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批文;3、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 份证号码;( 2 )拟设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公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4)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5)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6)拟设医疗机构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7)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9)拟设医疗机构的的供水、供电、上下水道和消防设施情况;(10)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

8、投资总额、注册资金。4、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5、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 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可先提交租赁意向,属于改变使用 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6、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生产场所周边 25 米以内的毗邻建筑);标注 面积的诊疗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7、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

9、书、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机构聘用证明。申办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或档案托管证明)。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应为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人员;9、承诺书: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10、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同意设置的证明(设于居民住宅小区或村民委员会时提供);1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 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

10、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静脉用药登记表;4、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符合医疗机构命名规定);5、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6、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 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7、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8、所开设诊疗科目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9、南宁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10、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 含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和 机构聘用证明。申办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 明、退休证明或档案托管证明);11、

11、执业医(护)师变更执业地点的证明;1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胸牌、台牌;13、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签名表、名称核准登记表(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提供)。(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 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复印件;5、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本校验年度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2)诊疗科目、诊疗设备及执业人员变更情况;(3)开展诊疗服务工作情况及工作质量;(4)发生诊疗事故的情况及违法执记录的整改情况等。6、南宁市

1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7、卫生技术人员资料:(1)本年度执业人员无变动的,提供所有执业人员的胸台牌及执业证 书复印件;(2)有新增人员的,应同时提交卫生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 含身份证 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证和机构聘用证明。在营利性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提供不在职证明 (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3)有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应同时交回该人员胸、台牌原件,并注 销相应诊疗科目。(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 法定代表人、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减少床位或牙椅数、变更执 业科目1、

1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 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工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须符合医疗机构命名规范);5、(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 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6、(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7、(减少床位或牙椅数)提交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 筑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 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8、(减少诊疗科目)书面说明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该诊疗科

14、目 执业人员的胸、台牌原件及辞职证明;9、(增设诊疗科目)书面说明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拟增设诊 疗科目执业人员的人员个人资料;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平面图及设备 清单;拟增设以下诊疗科目应同时提交相关证书:A、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科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医 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B、增设医学影像科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和医学影像科执业医 师证书。(五)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5、注销登记的原因说明。(六)遗失补办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 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三、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现场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审查的标准和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6、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027、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 号8、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 103号9、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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