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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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第3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第37号文山西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001)第号文山西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矿职权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我矿调查和处理的事故。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

2、法进行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检查科,以下简称安检科)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三)调度室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四)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勘测,并及时向上级公司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报告,配合安检科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五)由安检科协调寺河矿医院负责发生人身事故后的抢救工作;(六)由安检科协调寺河矿矿山救护队负责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

3、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的抢救工作;(七)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事故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处分的执行;(八)劳资部负责事故责任人(普通职工)行政处分的执行;(九)纪委负责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执行;(十)各事故责任单位配合安检科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三章 事故报告及抢救第五条事故报告流程图为:事故生产部安全调度主管业务科室矿值班长有关矿领导集团、晋圣公司安监局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医院保卫科通风科安检科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安全矿长主管矿长书记矿长第六条事故报告程序为:(一)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检员、在场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室和安全调度报告,同

4、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二)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告,要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应立即向矿值班长报告, 并及时通知主管业务科室;(三)经矿值班长同意后,调度室人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安检科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主管业务科室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报告;(四)发生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同时向当日矿值班长和有关矿领导汇报;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通知矿值班长、矿长、书记、主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及调度室、安检科、矿办、技术室、机电室、通风科、保卫科等单位主要领导。 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

5、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时限为: (一)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二)发生严重工伤、严重非伤亡事故,必须在小时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三)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局定重伤、特别严重非伤亡及其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九条事故抢救执行以下规定:(一)发生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及时通知医院和急救人员,医院医护人员及救护车要及时到位,并做好抢救伤员的充分准备,并对危重工伤人员迅速做出是否转院抢救的决定;(二)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

6、赶赴调度室,在矿调度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应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抢救。 第十条在组织事故的同时,责任单位和抢救人员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安检科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我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严重工伤、局定重伤和死亡事故四类;非

7、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五类(事故分类标准见附件)。第十二条根据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十条,矿只负责对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3%(含1%)的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组成勘测小组奔赴现场进行勘测。(一)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时,勘测小组由安检科当日值班人员负责组织,成员由事故组人员、当班安检员、主管业务科室业务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跟班干部共同组成;(二)发生严重工伤事故、严重

8、非伤亡事故时,勘测小组由安检科当日值班人员负责组织,主要成员由安检科科长、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和调度室主任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发生局定重伤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实施勘测。若集团公司委派矿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勘测小组由严重工伤事故勘测小组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安检科按以下要求组织事故分析。 (一)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必须有安检科分管事故组副科长主持事故分析会,依照事故的性质相关业务科室副职参加; (二)严重工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的非伤亡事故必须有安检科科长主持事

9、故分析会,依照事故的性质相关业务科室正职参加; (三)事故分析会其他参加人员由事故分析会主持人确定,安检科事故组负责通知。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接到安检科事故组的通知后及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事故分析会,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必须保证事故相关人员随时能够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如下: (一)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一般应当在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日;(二)严重工伤事故、严重

10、非伤亡事故一般应当在4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属间接责任。(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人

11、的违规、违法事故要表述清楚、准确;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 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四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主要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间接责任: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可分为区队(车间)管理责任、科室业务管理责任、矿领导责任。 区队(车间)管理责任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科室业务管理责任可分为:主要业务管理责任者、重要业务管理责任者、一般业务管理责任者(以上均包含技术管理责任者) 矿领导责任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

12、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三)事故责任区分原则: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a)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c)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e)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b)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c)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13、; d)无视安检(监)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g)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和相应措施; h)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i)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j)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或安监人员; k)现场管理、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l)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的; n)没有认真贯彻党的

14、“安全第一”方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四个到位,十个做到”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方式分为刑事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五种。 (一)刑事处罚:根据责任人在事故中的情节和违规、违法事实,死亡事故一般认定为直接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辞退)七档,安委会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对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安检科提供相关材料,人事管理办公室、劳动工资部另行文执行;(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安监部门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违章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15、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等,具体由安检科牵头负责落实;(四)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开除党籍五档,党务工作者或党员责任人可以单处或并处党纪处分。由安检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监察室另行文执行。(五)其他处理方式:企业罚款、巡回检查、安全信誉机制考核、电视亮相、停职检查等,由安检科牵头落实。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或一次一般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人身事故企业罚款按上限执行): (一)对现场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企业罚款00-600元;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企业罚款00-5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200-40元; 、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100-20元;5、发生事故的现场班组长除企业罚款外,还应在当班班前会上做检查。 (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区队(车间)领导、技术和管理人员,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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