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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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复习系列之85个重要名词解释阐明:1本解释参照肖光辉主编的法理学,这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材2重点掌握解释,3,4,8,9,13,1,2,31,3,3,38,40,5, ,56,6,6,78,9 3本解释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翟辉汇编,严禁冒名刊登1. 法学:法学是环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线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多种科学活动及其结识成果的总称。2. 边沿法学:横跨两门学科或由两门学科整合而成的。3.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一般理论,措施论。4.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

2、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5.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6. 法的特性:法的特性是法自身所固有、拟定的东西,是法区别于其她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7.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构成部分,或是构成法律的元素。8.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体现而形成的某些权威性范畴。9. 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拟定的法律意义的多种批示和规定。10. 假定: 对法律规则合用的条件

3、或事实状态的规定。11. 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12.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背法律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认的评价。也称后果终结。13.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性原理或真理,为其她规则提供基本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14. 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于哪些基本形式。15. 规范性法律文献: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律文献,针对一般状况,一般人指定的,可以反复合用的法律文献。16. 规范性法律文献的系统化:是指以有序化为目的,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规则进行专门的系统整顿、分类等各项活动,从而使规范性法律文献成为

4、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系统。17. 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原则,对现行的多种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系统整顿和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18. 法律编纂: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的法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整顿、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本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19.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规定,对一定期期和范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20. 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献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21. 法的实效:法的实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的状

5、态。22. 法的效力级别: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级别差别23. 法的效力范畴: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波及的范畴,也称生效范畴或合用范畴。24. 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与否合用的问题。25. 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将法律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26. 自然人: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27. 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组织。28. 非法人团队: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组织体。29.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0.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

6、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当者。31. 权利能力:是主体所具有的可以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32. 行为能力:是主体的意志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具体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获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能力。33.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4.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是指在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消灭是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终结。35.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多种事实的总称。36.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

7、配下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37. 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8. 法制体系:与整个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组织系统及其运转方式和规范体系。39. 法学体系:法学的不同窗科构成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40. 法系:具有相似法律老式的几种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41.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措施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2. 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她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当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43. 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承当法律责任所必须

8、具有的条件和因素。44. 损害事实: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她特别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伤害。45.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46.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她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活动。47. 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有了承当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浮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或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所有免除。48. 法律权利: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以某种合法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49. 法律义务:设定和隐藏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

9、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50. 法的历史形态: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形成的,由构成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本与上层建筑所决定而产生的法的样式与风貌。51.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涉及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或变革。52.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53. 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她国家或地区。54. 法制改革:一种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性质也没有主线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

10、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发明,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55. 法制现代化:一种国家和社会随着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老式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56. 立法:由特定主体,根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承认,变动法这种特殊社会规范的活动。57.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引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58. 立法指引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结识和重要理论根据。59. 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引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和贯彻,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60. 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立法权的运营,立法

11、权的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61.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承认,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律环节和措施。62. 立法技术:在立法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修改、废止的技能、技巧、规则等的总称。63.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的过程。64. 执法体系: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纵横构造的统一整体。65.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承当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66. 司法:司法是专门执掌国家司法权力

12、的国家机构按照其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遵循法律规则的程序,以超然和中立的立场与态度,通过对于有关事实和证据的法律审查和逻辑审查,具体使用法律来解决和解决诉诸其面前的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纷争的专门活动。67. 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解决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68. 司法体系: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解决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69. 法律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所有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70. 法律监督体系: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71. 法律职业: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

13、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72. 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使用统一的法律职业语言,具有统一的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技术,法律信奉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构成的整体。73. 法律措施:法律职业者结识、判断、解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措施。74. 法律推理:法律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寻找和构造合法的法律理由,来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得出法律解决的过程和成果的证明措施和途径。75. 法律发现: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在大量的现实法律文本和法律材料中,辨别并检测出可以恰当的运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及缺少明确而具体规定的状况下,寻找

14、和发现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措施。76. 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阐明。77. 法律论证:通过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对的性和合法性。78. 法制:法律或法律制度,或是动态意义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79. 法治:法的统治,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增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80. 法的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81. 法的价值:法这种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限度。82. 法的价值体系:也称法的价值系统,是由一组有关价值所构成的系统。83. 法的目的价值:是有关社会关系的抱负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分派格局应当如何的权威性宣布。84. 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85. 法的评价原则:在法律上对多种事物做出评价时所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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