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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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作者:于向阳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频发的事故过后,留给我们的除了对事故原因深深的思索之外,我们还不得不面对 这样一个现实,即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本文具体谈一下笔者对有关这一问题的认识 和体会,以求教于法律界同仁。关键词:挂靠运行控制 赔偿责任一、挂靠概念及案例分析车辆挂靠,主要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 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人向被挂 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即营运挂靠。如果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 责任呢?我们由一个案例分析一下:

2、2005 年 1 月,李某以大货车车主(甲方)身份与某市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车辆委 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车辆以乙方的名义挂牌登记,但车辆产权实为甲方所有并由其支配进 行经营管理,乙方仅在本协议约定事项下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对车辆无实际控制支配权;甲方 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其他代办费及相关费用等条款。2005年 9月,大货 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二车损坏。某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大货车与 摩托车的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乘车人黄某不负责任。2006年 1月,乘车人黄某的 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有限公司、大货车车主李某与摩托车车主赔偿人民币16万元。法庭

3、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被挂靠公司的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争辩。原告认 为,应以车辆在交警的登记信息为准,即大货车主应为运输有限公司,应判决由该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被告运输有限公司认为,营运的车辆必须挂靠单位,2005年 1月李某与公司签订委 托合同,同年 9月该车即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共收取管理费900元。公司对该车没有经营支配 权,实际车主为李某,应由李某承担本案责任,运输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如何判决呢?笔者认为,作为个体运输户的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机动车辆所发生 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二、确定机动车挂靠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第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被盗机

4、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 题的批复(法释9913号):“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0038 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 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 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厅作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5、,原车主 是否对机动车发身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 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在第一个司法解释中,强调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是“运行支配”,即:被盗车辆已经脱 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而车辆所有人已经无法控制被盗车辆的运行,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 由实际控制被盗车辆者来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同样以“运行支配”为 依据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即: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应当由保留车辆所 有权的出卖方来承担,因为其已经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

6、。在机动车挂靠中,挂靠人实际控制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存在着实际上的“运行控制”,因 此,挂靠人应当承担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认为了?获得挂靠管理费而接受 他人的挂靠,那么尽管被挂靠单位可能并不实际支配或控制挂靠的机动车,但是由于其在挂靠 关系中获得“运行利益”,即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所以,被挂靠人也应承担挂靠车辆致人损害 的赔偿责任。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这样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 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中提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 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 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复”因 此,挂靠车辆交通肇事后应当有实际车主(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三、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还是适当赔偿责任第一种意见是挂靠单位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机 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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