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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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化装置运行管理规定、总则1.1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运行、保护电气主设备的 主要装置,是组成电力系统整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 正确动作,必将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主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 溃瓦解。因此,继电保护人员与电网调度及基层单位运行人员一样,是电网生产第一 线人员。1.2 我局继电保护机构负责维护、检验的设备及内容:1.2.1继电保护装置:线路、变压器、母线、电力电容器、电抗器的保护装置。1.2.2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按频率自动减 负荷、故障录波器及其他保证

2、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1.2.3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1.2.4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1.2.4.1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对多 油断路器等套管互感器,自端子箱开始)。1.2.4.2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1.2.4.3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间的直流回路。1.2.4.4继电保护装置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1.2.4.5为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通道设备回路。1.3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故障录波完好率、高频保护和母差保护的运行率,是考核各单 位及直属部门的指标之一。1.4

3、本规定为涉及继电保护专业的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订货、安装校验、验收、运行和 检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化制订了较为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原则。1.5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程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各市(县)局参照执行。1.6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1.7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无锡供电局调度通信所。二、继电保护专业机构及职责2.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地区局和各市(县)供电局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2.2 继电保护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一根线一个接点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继电保护机 构必须配备事业心强、工作认真仔细、肯

4、钻研技术、具有中专及以上水平的理论知识 的技术人员,同时,应保持相对稳定。2.3 继电保护机构应了解掌握的设备及内容:2.3.1被保护电力设备的基本性能及有关参数。2.3.2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2.3.3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负荷潮流。2.3.4系统发展规划及接线。2.3.5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接线方式。2.3.6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2.3.7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金属短接时 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2.3.8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硅整流、复式整流、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 视

5、装置。2.3.9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极性,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2.4 地区局、各市(县)分别在调度所内设置继电保护专职人员,调度机构作为全局继电 保护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实现对全局继电保护专业的领导。其具体职责为:2.4.1对直接管辖的系统负责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及运行管理工作。2.4.1.1按调度管辖范围确定系统保护配置及保护方式,并审定保护原理接线图。220KV及以上的超高压电网保护配置及保护方式的原则由网、省局确定。2.4.1.2按调度管辖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运行说明,处理有关保护的日常运 行工作。2.4.1.3按整定范围编制变电所母线三相短路容量表。2.4.1

6、.4分析所管辖系统的故障及保护动作情况,积累运行资料,总结每年或多年运行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2.4.2参加所管辖系统的新、扩建工程、设计审核、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讨论,对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设计,提出主导意见。2.4.3负责全局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继电保护运行水平和工作质量。2.4.3.1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月度、年度总结。2.4.3.2对复杂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检查,作出评价,制定对策,发事故通报,定期修编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2.4.3.3组织继电保护专业培训。2.4.3.4组织革新改造旧设备,积极慎重地推广新技术。2.4

7、.4会同用电部门对用户提出继电保护的原则要求和提供有关定值,监察重要用户继电保 护的运行工作。2.4.5协助对调度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2.5 地区局、各市(县)局应分别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对变电所保护装置的运行 维护、定期校验等工作。2.6 地区局、各市(县)局变电工区继电保护班职责:2.6.1对运行中的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的维护和定期校验,按时完成保护装置定值的更改工 作。2.6.2参加有关的新、扩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2.6.3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进行临时性检验。2.6.4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总结,提

8、出反事故措施。2.6.5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编制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2.6.6协助对变电所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三、设备选用3.1 根据无锡供电局设备选用管理的规定(试行),凡我局管辖的基建、业扩、技改工 程中的继电保护设备,均应纳入设备选用管理的范围。3.2 工程所需的继电保护主设备和新设备,应由工程主管部门请示局设备选用领导小组 后,局设备选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调研并论证后确定。3.3 凡不需初步设计而直接设计的小型基建、业扩、技改工程的设备选用,工程主管部门 应征求局设备选用专业小组意见,经同意后选用。局继电保护设备选用专业小组挂靠 调度通信所。3.4 进网

9、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必须是通过国家级鉴定(或国家级质检中心 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运行经验的成熟产品。3.5 新设备的选用要慎重,且只能先少量选用,待运行一年后根据运行结果决定是批量选 用还是停止使用。3.6 需要招投标的设备,工程主管部门将局设备选用专业小组确定的入围厂商和型号提供 给局器材公司,按有关设备招投标规定执行。3.7 不需要招投标的设备,工程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设备型号开出订货单交局器材公司。3.8 器材公司在对外签订订货合同时,应会同局调度所继电保护专职与设备厂家签定设备 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中,对装置的技术指标和特性参数要有明确的阐述。3.9 在签定

10、订货合同时,必须明确设备厂家在提供出厂调试及验收项目,现场服务,技术 资料和培训等一系列工作的职责。工程管理、验收4.1 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 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 综合地考虑到一次或二次的问题,以保护系统安全、经济、合理。4.2 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 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部颁反措原则,设计部门应事先 征求负责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部门的同意。凡不执行反措,运行部门有权要求不予 通过设计审查,拒绝设备验收、投

11、运。4.3 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 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测试内容由整定计算部门按实际需要和基建部门商定, 测试工作以基建单位为主负责(必要时生产部门可以配合)。对测试结果应进行分析 并提出测试报告(制造厂已提供可靠实测数据的,可不再进行实测)。4.4 根据电力系统技术管理法规第4-8-10条的规定,“新建工程投入时,全部设计并 已安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以保证新建工程的安全投产。为此,负 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所需的电气一次接 线图、保护原理图、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

12、体情况,由负责工 程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同一归口,按照要求时间(一般在投 运前三个月)尽早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以便安排计算。实测参数亦应 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 定)4.5 继保二次设备提交验收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5.1全部保护装置已按整定单(或调试定值单)要求定值校验结束并合格,二次回路(包 括交直流回路)经校验整组传动试验合格。4.5.2试验记录报告齐全。4.5.3全部校验均按部颁检验条例或专用检验规程校验合格。并经安装单位自验,中间验收, 竣工验收“三级验收”合格。4.5.4上级规定的继保反措项目已

13、完成。4.5.5继保二次线现场施工竣工图已更改完成并齐全。4.5.6现场二次设备及压板、熔丝等名称标志符号均齐全正确。4.5.7继保设备出厂资料包括技术说明书、调试大纲、出厂记录及合格证等齐全。4.6 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按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 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 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并按运行部门制订的试验项目进行整 组传动等试验。所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经验收合格后, 才能正式投入运行。4.7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4.7.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

14、参数完整正确。4.7.2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4.7.3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4.7.4检验项目及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4.7.5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担满足误差要求。4.7.6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4.7.7检查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4.7.8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回路的正确性, 判断方向、差动、距离、高频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正确性。4.8 局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变电二次设备验收分工明确如下:4.8.1 110KV及以下设备的验收由各市(县)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

15、继保专职负责主持;220KV及以上设备的验收由市局继保专职负责主持,常规的设备验收经局总工批准 可委托各市(县)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继保专职负责主持。4.8.2 220KV主变保护、线路保护、母差保护、故障录波器等现场验收项目由各市(县) 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继保专职人拟订,市局继保专职负责审核。4.8.3 110KV主变保护、线路保护、母差保护、故障录波器等现场验收项目由各市(县) 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继保班长或技术员负责拟订,各市(县)局或变电检修责任 单位继保专职负责审核。4.8.4 110KV及以上的试验报告由市局继保专职会同各市(县)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继 保专职进行审核。重大试验项目缺项或不符合部颁检验条例标准的应立即提出,由 市局继保专职人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提交验收会议或上级调度部门决定。4.8.5 上级部门制定的反措项目贯彻执行情况在工程验收时,由安装单位负责汇报落实情 况。110KV及以下反措项目由各市(县)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继保专职负责检查, 220KV及以上设备反措项目由市局继保专职会同有关单位专职负责检查。4.8.6 向运行单位值班人员的交接验收,由各市(县)局或变电检修责任单位继保专职负 责,特别注意继保整定值的设置,以及压板位置名称等。4.9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按照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第4-8-6 条,火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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