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09133399 上传时间:2024-03-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 有六条义务。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监视居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包含电子监控。 被监视居住的他人有哪几条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

3、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变更(一)申请变更的主体: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二)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法律的惩罚手段,而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因此,即使当事人被监视居住了,也不一定意味着被确定了那些罪名。对于监视居住中可能会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还需要我国的司法部门进一步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