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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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第一部分 概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 ”)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该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必须履行相应程序,主要包括:1.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4. 债权人保护程序;5. 验资;6. 变更登记。第二部分 详述一. 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主要在公司法第 38、 44、47、178、180、205 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 15、18、19 条以

2、及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 27、31、40、73、74 条予以规定。该等条文的详细内容请见文末附件。二 . 可行性分析根据上述规定, 履行一定的法律强制程序后,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但公 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三. 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一 ) 内部决策程序1. 董事(会)制定方案根据公司法第 47条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不 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以下同) 。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大体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 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2. 股东(会)决定(议) 根据公司法第 38

3、 和 44条,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 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如公司类型为 “法人独资 ”,则由股东作 出决定,以下同)。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 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3. 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 25 条,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在 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 一般来说,这一问题在讨论减资时一并讨论 和决议即可。(二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三 )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注册资本的减少在

4、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 进而影响公司债 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需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此处的 “通知”针对的是已知其确切联络方式的特定债权 人; “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社会公 众)。通知与公告是公司减资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 205 条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 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

5、的是, 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告方式和次数可能有具体要求, 在 办理之前需要与主管工商机关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办理。(四)债权人保护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78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 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 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五)验资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 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 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

6、的保护以及 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 15条,减 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 公司申 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应当聘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9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 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变更前后的注

7、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 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六)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载明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或)实收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 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四.应当提交的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一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 盖公章);

8、3、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注册资本 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 人有限责

9、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核准文件;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 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1、

10、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 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 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 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 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股东出资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一一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

11、,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 签字。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 公章。附件: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一.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第四十七条

1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 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13、,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 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

14、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 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股东出资数额 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 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 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 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

15、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 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 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 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载明事项的, 公司登记 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 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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