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家电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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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2009年11月16日,枣庄市家电行业流通领域最大的行业社团组织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http:/ 来自各区市的协会理事单位及协会的高级顾问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协会秘书长王淑强主持, 枣庄市家电行业协会会长贵诚集团副总经理周长坡作了重要讲话同时作了家电协会2011年度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计划安排. 论坛就家电协会2012年如何发展, 如何更好地为家电厂商做好服务等进行了探讨. (枣庄市家电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提供)枣庄市家电行业协会2012年“诚信兴商 服务先行”启动仪式2012年3月11日在枣庄贵诚集团门前举行,山东省家电行业协会、枣庄市商务局、枣庄市消费者协会

2、、枣庄市工商局、枣庄贵诚集团、海尔集团等单位的领导参加了启动仪式。本次“诚信兴商 服务先行” 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举办,旨在进一步提升枣庄市家电行业诚信经营水平和经营者服务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枣庄市家电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提供) 协会简介 2009年11月16日,枣庄市家电行业流通领域最大的行业社团组织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挂牌成立。枣庄市市政府副秘书长、枣庄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王广部、山东省电子商会会长曹海奎同志等省市有关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枣庄市家用电器协会是由枣庄市从事家电经营及维修的企业和有关的高校及科研

3、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共拥有会员170多家,销售额10亿元人民币,占全市家电市场50%以上。会议通过了公司相关章程及诚信公约,枣庄贵诚购物中心副总经理周长坡同志被推选为第一任会长。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的原则,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运用信息、咨询、调研、协调、培训、评比等多种形式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全行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协

4、会作用 该协会的成立将有助于规范我市家电销售维修收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并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也标志着我市家电行业将更加健康、和谐、高效、规范的发展! 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其中高级经济师2名、经济师2人、工程师1人。协会现有经批准登记的分支机构9家,分别是黑色家电专业委员会、白色家电专业委员会、小家电专业委员会、家电维修专业委员会、厨卫电器专业委员会、手机销售专业委员会、服务专业委员会、质量专业委员会、乡镇网络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教育培训中心。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 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

5、交流、咨询服务、商务展览、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市场调查、政策建议、保护行业有序竞争和促进行业发展、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组织理念:诚信守信 组织文化:以人为本 事求卓越 组织精神:创新 团队 激情 高效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和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的范本要求,结合我市家电行业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枣庄家用电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aozhuang household appliances industry association(ZZHAIA)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全市性的旨在推动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的社会团体,是由家用电器行

6、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团结广大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和社会人士,促进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探索在加入WTO后,我国家用电器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运营机制,努力为家用电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家用电器行业规范化、国际化,为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枣庄市服务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枣庄市市中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7、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二)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三)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8、,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

9、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十)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种类、条件: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家用电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10、(四)团体会员加入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销售企业。 (五)个人会员加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格和素质较高的家用电器企业所有者及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家用电器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 3.有利于推动我市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

11、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个人书面申请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

12、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

13、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4、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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