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纪要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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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纪要为加强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的相互协调协作,理顺工作关系,解决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进一步改进和推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 2005年12月26日在长春召开了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现纪要如下: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确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借阅有关审判卷宗,借阅卷宗应当出具借卷函,并严格依据法院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借阅和退还卷宗手续。人民

2、检察院借阅审判卷宗时,卷宗尚未归档的,人民法院应当刚好归档并通知借阅的人民检察院。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审查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在借卷期间遇有特别状况,人民法院须要运用被借用的审判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刚好归还。人民检察院对借阅的审判卷宗,应当留意保密,妥当保管。提请抗诉案件依据下列状况办理移送、返还审判卷宗手续: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卷宗伴同提请抗诉报告书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并函告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不抗诉的,应当刚好将审判卷宗退还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退还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将

3、审判卷宗、检察卷宗伴同抗诉书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由借阅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送达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再审审结后,由再审人民法院将审判卷宗干脆退回原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检察卷宗应当随再审卷宗一并归档。其次条人民法院收到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或者通知函,并将裁定书或者通知函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如遇特别状况,可以通过协商适当延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刚好审理。须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函告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并确定立案

4、前,应当询问申诉人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假如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同时函告接受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确定立案并向人民法院借阅审判卷宗时,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对案件进行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对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诉人;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启动再审后,应当函告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应当终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定不予启动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状况确定是否提出抗诉。第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当事人假如书面撤回申诉或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诉,终结再审诉讼,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假如人民

5、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规避国家法律以及是在受胁迫、欺瞒等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状况下作出的,则不允许撤诉,应当依法接着审理,刚好作出再审判决。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1.已经查明作诞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且人民检察院以此作为抗诉理由的;2.经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认为应当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提出抗诉的人民

6、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作诞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裁定同时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抗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派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应当仔细听取人民检察院列席人员的看法。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立案的案件在审查时,假如发觉执行原裁判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或者可能出现难以执行回转状况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详细状况确定是否暂缓执行,并书面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确定暂缓执行的案件

7、,人民检察院应当尽快结案,自暂缓执行建议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抗诉的确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不能刚好作出再审裁定的,应在调取原审卷宗时通知执行法院或有关执行机构暂缓对原裁判的执行,直至再审裁定作出为止。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作出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的抗诉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又 重审开庭的,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员的位置,其坐席应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相当的距离。详细位置在审判区域的右前方申诉人一侧,其坐席与审判席成120度角。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

8、统一称谓“抗诉机关”。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时,其主要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出庭检察人员假如认为庭审活动违法,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汇报,由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向再审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参与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假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进行询问、质问或者发表过激言论的,法庭应予制止。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征求出庭的检察人员是否有新的状况说明。因特别状况人民检察院不能派员出庭的,抗诉书由合议庭人员宣读。第十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协议履行完毕的,

9、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与诉讼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与诉讼的,经审查该放弃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并将裁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一方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经合法传唤,申诉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七日内将按缺席审理的判决书、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假如人民检察院是依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接着审理,刚好作出判决。第十三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仔细

11、探讨,改进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建议时,应当将案件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的记载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应当立监字号案件进行仔细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同时书面通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 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刚好通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都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三个月内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确定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不予启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可以正式提出抗诉。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抗诉

12、的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帮助人民法院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时要留意引导并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各方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假如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予以执行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将和解状况及和解协议告知作出原审裁判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自行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抗诉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诉人送达确有困难的,应当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抗诉书副本,由人民法院向被申诉人送达。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在原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无正值理由超过两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假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

13、理。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一般状况下,应当就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一般不应再进行调查取证。假如人民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在再审时依法出示并进行审核。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以遗漏被告或第三人为理由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求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假如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可以追加被告和第三人。被追加的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的不应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假如适用的是其次审程序,不得追加被告(必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与诉讼,再审时依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且调解胜利的除外);确需追加被告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第十九条再审文书的表述,在制作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文书中,不运用“驳回抗诉”的表述。其次十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时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受理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指令再审裁定书或者移送案件函后,应刚好函告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审理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后,应刚好送达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其次十一条本会议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二次联席会议纪要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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