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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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摘要:本文阐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分析了强 迫自证其罪的形式,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应该确立不 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原则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一是被告人可以选择作证;二 是即使被告人选择作证,也有权拒绝回答特定问题。” 1被告人选 择不作证的权利,即拒绝陈述,控诉方或者警方不能强迫被告人开 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不当方法迫使被告人作有罪 陈述。该原则体现对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于审判阶段及审前阶段,从犯罪嫌 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开始,包括在侦查和起诉阶段都不得强迫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人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如果陈述人 不是在法庭上或其人身自由没有处于执法人员的控制之下,则不适 用该规则。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 项基本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同正当程序联系在一起。该原则与强 调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构造、诉讼理论中的主体学说、无罪推定原则 及举证责任原理密不可分。该原则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 是对刑事程序进行经验总结和利益权衡后所作选择的结果。二、强迫自证其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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