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9101205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写作题纲一、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一 ) 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 ) 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三 ) 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五 ) 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六 ) 买卖双重欺诈行为(七)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八 ) 传真机欺诈行为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 一 )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二 ) 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三 ) 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四 ) 监督合同的履

2、行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合 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 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关键词: 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和其防范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 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由于买卖合同

3、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一、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 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 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 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

4、 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 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1、利用合同主体欺诈。买卖合同主体欺诈 , 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 而采取伪造、假 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例如以未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 同 , 伪造假证明文件 , 骗取对方的信任 , 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2、利用合同条款欺诈。 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 歧义性、 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

5、形式的空子 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 , 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 在日常贸易操作中 , 出口商一般用货物 名称来笼统的代替这一项 , 但殊不知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特征, 如某一工艺品、某种电器等, 其实产品的具体品质则需要用更详细的描述加以界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如有疏漏 , 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 , 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3、利用合同履行欺诈。利用合同履行欺诈的法律形态, 主要表现在履行地点、履行标的上 , 包括以次充好欺诈和假冒欺诈。最常见的是采取伪造、假造、变造其适销或紧销的进口货物合同或其他供货合同之手段 与国内多家企业订立购销合同 ,骗取大量

6、货款 ; 有的皮包公司以合法的供货合同为依据 , 向供货方表明其销售 有对象 , 货款有保证 , 骗取信用 , 并以高比例的违约金使对方上当 , 与其签订购货合同。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二 ) 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而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还有些欺 诈方是出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识,使对方相信产品质量合格,而与之订立合同,事后受欺诈方才发现所谓的 质量标识是伪造的。另外一些行骗者利用对方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而谎称自己的产品是名牌产品或专 利产品,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三 ) 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

7、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利用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在签订合同时不 认真审查对方身份,而出示的虚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虚假单位有的是行骗者通过 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进行欺诈。有的是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 位,也称“皮包公司” 。这种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 虚假的。( 四 ) 虚假的价格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在价格方面想方设法使被诈方相信自己的产品价格是优惠而与之订立合同,而被 欺诈方在履行时才发现所谓的优惠价格要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要高得多。 具体来说: 欺诈一方一般是商场、

8、 商店中的销售人员。这些销售人员本身并不是商场或商店的内部人员,他们只是租赁商场或商店的柜台,定 期向商场或商店交付租金。欺诈方往往是通过举行“大削价”、“大甩卖” 、“大清仓”、“大放血”等促销活动,对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这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 四)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身元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 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已对方履行的钱 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六 ) 长线大鱼欺诈行为即“放长线钓大鱼”

9、。这种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 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行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 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之后销声匿迹。( 七 ) 买卖双重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 某种商品,使受欺诈方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 同后,等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八 ) 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欺诈方首先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广告自己的产品的不实品质、

10、特性、用途、原产地、价格等事项,使广大 消费者产生对该产品的信任而签订买卖合同,待提货之后,才发现产品质量有假。( 九 ) 传真机欺诈行为 欺诈方先电告被欺诈方需要订购某种货物,然后利用两地之问的汇款时间差,先通过当地银行向被欺诈 方汇去少量款项,获取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继而用涂改液为大额汇款,用传真发往欺诈一方。被欺诈方 看到汇款单时即发货,而知道上当受骗后,所发货物已被提出。总之,形形色色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是违反了交货义务,就是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是支付货款义务, 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自愿、公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有的甚至是诈骗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制 裁。因此,要增强足够的防范意识

11、,避免造成损失。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和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由于买卖合同涉和金额可大可 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 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 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 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

12、从重处罚。(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 民事后果。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 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 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和其应有孳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 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 造成的损失

13、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 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

14、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 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 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 制度追究行政责任。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 预防买卖合同欺诈,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领导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 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治企。通过规范企业自身行为,杜绝和避免在买卖 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疏漏,使得欺诈者没有可乘之

15、机。( 一 )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审核企业的种类合同和签订、履行,参与每 份重大买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审批企业对外签订的重大买卖合同:对企业 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统计分析,其次是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了企业 的合同管理制度, 才能保证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第三应配备懂经 济、会管理、具有

16、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门人员管理合同,参加本企业各类买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 二 ) 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主要应该做好四方面的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信誉审查、履约能力审查以和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 体资格审查。主要是签约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审查,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 不同的主体,对其资格审查时注意点应有所不同。首先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注意企业虽具有法人资 格并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不代表该企业就必然能够签订该合同,还应考虑该企业是否具有与订立的合同相 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首先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其次是已取得相关的民事 权利,如经营特殊项目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