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屋抵押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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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房屋抵押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房屋抵押合同 篇1合同编号:_抵押人(下称甲方)_抵押权人(下称乙方)_鉴于债务人_与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_(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房地产区坐落房地产房屋结构名称房屋所有权证号预售合同备案号建筑总面积(平方米)用地总面积摊土地面积权证号(平方米)(平方米)建筑总楼层抵押楼层使用性质东:房地产状况四至西:以下栏目仅供在建工程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

2、出让金已投入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北:南:抵押房产面积(平方米)抵押房产分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小区街(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第二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_;币种:_;数额:大写_元,小写_元。债务履行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第四条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如抵押房地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地产,或在_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第五条本

3、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_万元,占主债权_%,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第六条本合同抵押期限按下列第_种方式约定:1、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不作约定。第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押登记。天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该房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第八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变更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2、甲方以拆迁受偿价款偿付乙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附属债权。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抵偿

4、第三方债务、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2、甲方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价款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再抵押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再进行抵押;2、甲方将抵押房地产余额部分再次抵押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新抵押权人抵押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但所担保债权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的_%。第十一条抵押房地产的出租按下列第_种方式执行: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对外出租;2、甲方出租抵押房地产时,应当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第十二条本合同其他约定按下列第_

5、项执行: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作重大改装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用途;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债务人和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乙方工商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登记机关存_份。甲方(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乙方(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房屋抵押合同 篇2(抵押

6、登记专用)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电话: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详情第二条 抵押详情第三条 特别约定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约定。2、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3、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 其他1、本合

7、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主债权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登记专用)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电话: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详情第二条 抵押详情第三条 特别约定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

8、。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约定。2、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3、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 其他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房屋抵押合

9、同 篇3【案情简介】20_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平房(房权地字20_00002号)作抵押。担保人:杨丙 借款人:杨乙20_年2月6日”。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意见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10、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

11、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该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但该抵押行为(即抵押权)并未成立。其理由是:1、根据物权法

12、原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中,应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即抵押权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抵押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未进行登记,其对房屋的抵押权不成立,更谈不上抵押权的效力问题。2、抵押权是否成立生效,与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两码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已签订了抵押合同,只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已,但该抵押合同应属有效成立的合同。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农村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成立,因其约定用农村房屋抵押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无效担

13、保合同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理由是:1、本案中,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从合同订立形式要件上看,该抵押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即杨丙的农村房屋,其土地系集体所有,未经批准,属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因此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3、该抵押合同签订后,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案件当事人杨甲、杨

14、乙、杨丙均存在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来处理。【评析】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采用法定公示的方式是登记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至第三项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分为占有和登记两种,动产采用的是占有方式,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则不动产只能采用登记形式。第二、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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