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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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协议书私人协议书范文十篇私人协议书 篇 1甲方:乙方: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无线信息 服务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展企信通业务达 成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甲、乙双方利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合作建立无线信息服务系 统。2。无线信息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无线信息服务定制 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提供一个特定的服务代码 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 无限信息服务。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1。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

2、增值业务经营许可 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2。乙方允许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上进行短消息信息服 务,并在项目运营期内负责提供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短消息流量控制。乙方有权 根据短消息中心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3。乙方有权制定有关集团短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 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4。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甲方使用短消息端口的信息流量统计,作为甲方 向乙方支付短消息通信费的核算依据。5。乙方短消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乙方负责投入。6。乙方配合甲方连通短消息网关至甲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7。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放其短消息网关的相关

3、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 准。8。乙方负责包括短消息平台在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 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 消息,乙方保留限制其传送的权利。9。乙方有权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 因引起发送中断,但在中断前应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10。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 时,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1。作为企信通业务中间代理商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 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 等与正常业务

4、经营相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 的相关规定。2。甲方必须在自己的短信业务平台具备安全过滤机制,确保提供的信息 服务内容不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利用乙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书(附件一)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甲方网站编辑的 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 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端口向中国移动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如有违反,甲方将 承担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对以防所发送的短

5、信息进行1 100/条元处罚。4。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 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5。甲方要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时显示主叫号 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 。6。甲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消息群发功能,保证一次最 多只能发送 12个主叫号码。7。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利用各种渠道,在各种业务层面上使乙方移动 数据应用业务与第三方进行互联互通。甲方必须为乙方的移动客户(135139)建立 独立的数据库,与第三方的用户数据库分开。8。甲方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

6、能,保存至少一个月历史数据。9。甲方必须通过指定的服务代码向其用户发送短消息。甲方不得利用所 租端口向未在其信息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使用其无线信息服务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 发送短消息,也不得利用该端口向其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短消息或开发本协议 规定之外的业务。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10。甲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 投诉,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 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甲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11。甲方自行负责其

7、“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 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 用。12。由甲方负责甲方系统与乙方短消息网关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 线路的申请、租用、维护等费用。13。甲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及开通工作不影响乙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对由 此引起的乙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14。甲方在合作期内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 对短消息发布量的调整安排。15。甲方在向乙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保证不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 的超负荷流量。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1。甲方负担企信通业务前置机,乙方短消息资讯平台机房到甲方主机房 的数据

8、通讯专线以及通讯设备的初装及日常运行费用。2。乙方自该业务正式开通之日对甲方使用的每个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收 取端口租用费人民币元/月。3。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小于条,除缴纳端口租用费外不须再缴纳其他费用;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大于条,按元/条计收。4。以上端口流量统计以乙方计费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5。移动电话用户在使用甲方的无线信息服务时,原则上甲方不得向移动 电话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如甲方有向用户收费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不为甲方代收任何费用。第五条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2。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

9、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 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 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 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 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 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 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 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 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

10、给任何第三方。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2。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乙方有权追究甲 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第七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 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 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 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 商决定

11、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第八条其他事项1。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 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2。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 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3。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 冲突,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石家庄地区开展无线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 书面同意。5。双方认可的企信通技术方案和业务推广方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12、或修改1。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为集团短信业务制定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客户服务 管理规定如有更改,并与本协议的条款有相冲突的。甲乙双方同意可就冲突条款重 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其 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 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本协 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4。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13、可向乙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本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6。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私人协议书篇2聘请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受聘方:住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 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

14、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 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1) 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 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 身损害赔偿等等;(2) 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 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3) 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4) 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5) 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6) 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 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7) 帮助策划、分析

15、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 案,出具法律意见书;(8) 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 师函等;(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 为rmb 元年,半年为rmb 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 按本协议书第四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 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 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 50的优惠。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 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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