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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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 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 水域发生保险事故, 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 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 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 务 :被保险人在 投 保时 必须向 保险人 提供其 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 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

2、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 绝赔偿。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条款。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 运输过程中 发生 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造成 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 ,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 直接经济 赔偿责任。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 辐射所致 的旅客 伤残 、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 因疾病 、传染病 、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 伤残或死亡。(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 伤残或死亡。(四)船主的 故意

3、行为或 重大过失所致 的旅客 伤残 或死亡。三 、赔偿 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 单承保责任 范围的事故,旅客索 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 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 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 或其代表对索 赔事项不能作 承认、提议或付 款的 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 名义进行诉讼 、追偿,被保险人应 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 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 样责任的其他保险, 本公司对 有关赔款及 费用仅负比例 赔偿责任。(四)本保险承担的 每位旅客最高 赔偿责任 限额 以保单载明为准。(五)在保险有 效期内,不论发生一 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 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

4、高赔偿责任 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 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 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 舶离开码头开始 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项目伤害程度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 比(%(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以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 在此限定)100(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100(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 失)或双目失明、 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100(四)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50(五)丧失手

5、指、足趾(每手、脚的):1. 丧失四指2. 丧失拇指全部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7. 丧失脚趾全部8. 丧失大趾全部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10. 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40251063115521(六)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参照医院证明另疋3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 保险。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 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 法应

6、由船 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 偿。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四)任何人的工 资、奖金、补助等 。(五)船 员在岸上发生 的死亡和伤残 。三 、保险期 间保险有 效期为一年,起止日 期以船舶保险 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四、保险 金额、责任限 额、最高赔偿限 额及费率(一)保险 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 限额 累加的总额确定 。(二)船员每人的责任 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 对每位

7、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 任限额范围 内选定 ,并在投保单和保险 单内注明。(三)本保险 对每位船员承担的 最高赔偿责任 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五 、赔偿 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 被保险人 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 保险人。(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 员家属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 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 关费用 支 出。(三)本保险 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 获得赔偿时, 本保险仅对不 足 额部分 予 以赔偿。(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 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 权代表 被保 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 征得保险人同 意的前提下,也

8、可自行雇请 律 师或其 他人 处理。(五)对索 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 索赔的事故、 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 尊重并采纳保险 人提出 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仅以如按保险人的 处理和解决意 见可获得的赔偿 金额为限。(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 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 明为准。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 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 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 本保险有 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 必须通知 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 超过了原来 劳 动合同的 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 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 本保险。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 四分之 一碰撞 、触碰责任

9、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 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 、触碰责任不负 责赔偿的 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 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 金额四分之一为 限。二、本保险 仅在船舶承保 四分之 三碰撞、触 碰责任时加保。三、除本保险 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 其他条款 适用于本保险。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 螺旋桨 、舵、锚、锚链及 子船单 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一)保险船舶在航 行运输或 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致使 螺旋

10、桨 、舵、 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 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 偿。(二)因修理螺旋桨 、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 进出 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 负责赔偿。二、赔偿(一)螺旋桨 、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 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二)船舶发生 全损或部分损失时, 螺旋桨 、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 费用在保险 合同主条款 中已确定 的赔偿,本保险 不再另行赔偿。三、除本保险 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 其他条款 适用于本保险。6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 四分之三碰撞 、触碰责任, 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 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

11、附加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 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 四分之 三 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 施救 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 和费用。二、除本保险 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 其他条款 适用于本保险。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 油污 责任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 没 有 提及的内 容应以主险条款为准。一、保险责任(一)由于被保险船舶 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 采取合理措施清除 或减 少污染 而支出的费用 ;(二)补偿政府 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三)由于被保险船舶

12、上的油泄漏 而造成对 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 律上应负 的赔偿责任;(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 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 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 关法律诉讼费用。二、除外责任(一)被保险船舶的 违章排放;(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 造成的污染;(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四)本附加条款责任 范围以外的污染。三、保险费与赔偿限额被保险人 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船舶总吨赔偿限额(万元人民币)200以下1002015002005011000300100116005001601以上1000四、赔偿的处理(一)被保险人 必

13、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 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二)在保险有 效期内被保险船舶 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 金额为限。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港澳航线)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 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 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 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保险责任(一)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水域内航行或停泊而导致或引起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船 雇用船员以外的任何第三者 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

14、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 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经保险人事 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 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数额在本附加险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 敌对行为、 军 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暴动、 恐怖活 动及核辐 射、核爆炸、核污染及 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 的任何人伤残或伤亡。(二)任 何人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 行为所致的任何伤

15、残 或死亡。(三)被保险人 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 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投保人、 被保险人( 即船东)的故意行为 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五)任何人的工 资、奖金、补助等 。(六)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 连串多宗 意外的、 并超出 本保险合同列 明 责任限 额 的 法 律责任。(七)任 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八)任 何外汇担保。(九)任 何罚 金、罚款、 惩罚性 赔款。(十)其他一切不 在保险责任 范围 内的损失 、费用、责任。三 、保险 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 期以主险合同保险 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四、责任 限额、免赔额及保险 费(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 项下对每次 及多次事故承担的 最高赔偿责任均 以保险合同载 明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为限。(二)免赔额:每人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三)保险费率为年度费率,保险 期间不足一年者,保险费按主险短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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