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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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权利客体第三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 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 理第七章 期日、期间第八章 诉讼时效第九章 权利行使第二编 物 权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所 有 权第三章 基地使用权第四章 农地使用权 第五章 邻地利用权第六章 典 权第七章 抵 押 权第八章 质 权第九章 留 置 权第十章 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 占 有第三编 债权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债的原因第三章 债的标的第四章 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 债权的移转与变

2、更第六章 债的保全第七章 债权的消灭第四编 合 同 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 各种合同第五编 侵权行为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使厨人责任第三章 工作物责任第四章 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 公害责任第六章 动物伤害责任 第七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 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 产品责任第十章 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 亲 属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亲 属第三章 结 婚第四章 夫妻关系第五章 离 婚第六章 父母子女第七章 收 养第八章 扶 养第九章 监 护第七编 继 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3、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

4、: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其二是德国式,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德国式编纂体例的特色在于,将各种法律关系的共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规定之前,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则,作为合同的总则;关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共同规则,作为债权总则;关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共同规则,作为法典的总则,使整个法典成为一个逻辑严谨的规则体系。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编纂体例较优。20世纪编纂的民法典多数采德国式编制体例或以德国式编纂体例为基础而稍有变化。考虑到德国式编制体例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着重法律的

5、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规则明确,人民易于学习、了解,法官易于操作、适用,可以保障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可以达到通过民法典教育人民的目的。反之,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则法律规则不明确,其内容难于了解、把握,其操作、适用复杂,难于保障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并考虑到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及所确立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务和学术界所接受。现行民法通则的章节安排、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及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体系,显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因此,我国民法典大纲的设计,应以现行民法通则为基础并着重参考德国式编制体例。本方案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

6、、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考虑到本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产生了各种新的交易形式和新的合同类型,产生了各种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导致债权法内容极大膨胀,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因此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20世纪90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

7、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考虑到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如单独设编条文畸少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且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重在内容而不在于是否单独设编,因此决定人格权不单独设编,而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决定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民法通则第八

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性质上属于国际私法,考虑到20世纪以来单独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已成为共同趋势,及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单独制定法典已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第一编 总则(说明)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相当于现行民法通则第一、二、三、四、七、九章的内容。建议以现行民法通则上述各章的规定为基础,予以修订增补,分设九章。现行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建议另行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如果不采纳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的建议,则可将国际私法的内容作为民法总则的第十章,仍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章名。(

9、各章名称及内容要点)第一章 一般规定建议设四节。第一节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即本法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节基本原则 建议规定:一、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三、公平原则: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四、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10、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行使权利,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民事权利 建议对民事权利体系作概括规定,即列举规定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发明权、发现权、人格权、亲属权的定义。以便人民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第四节效力与适用 建议规定:一、关于时之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改废旧法原则。二、关于人的效力:同时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三、关于地的效力:规定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间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第二章 权利客体建议设四节。第一节

11、物 建议规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物指有体物;人力能够支配的自然力,视为物;土地上下人力能够支配之特定空间,视为物。并规定以分离身体一部为标的之法律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为有效,但不得强制执行。第二节不动产 建议规定不动产定义:本法所称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不动产。第三节动产 建议规定动产定义:本法所称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物。第四节从物、孳息 建议规定从属于主物之物,为从物;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原物所出之收益,为孳息;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第三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建议设六节。第一节权利能力 建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

12、从受胎之时起,视为已出生。建议规定死亡时间的推定:二人以上同时遇难,其死亡先后无法证明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无继承关系的,推定为同时死亡。第二节行为能力 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年满18岁为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不满 10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年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实施下述行为: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

13、行为;未成年人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缔结劳动合同并请求劳动报酬。第三节宣告失踪 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四节宣告死亡 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作补充: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死亡人;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的,由检察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死亡人。第五节人格权 建议以民法通则现行规定为基础适当补充,规定一般人格权和各种特别人格权,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第六节住所 建议维

14、持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四章 权利主体法人 建议设五节。第一节一般规定 建议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础,规定法人非依法律不得设立;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的机关;法人的侵权责任;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二节法人设立 建议规定非营利法人的设立,采行政许可主义;营利法人中的公司法人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其他营利法人的设立,采行政许可主义。规定法人设立必须登记。第三节法人的机关 建议规定各类法人的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和代表机关(执行机关)。第四节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建议规定:法人不经解散,其

15、人格不消灭;规定解散的原因;规定法人解散,应当进行清算;规定清算人的产生、职责。第五节非法人团体 建议规定非法人团体的条件,及其责任承担。第五章 法律行为建议设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 建议规定: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 建议规定: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瑕疵: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第三节条件、期限 建议规定条件的效力: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条件利益的保护;条件成就的拟制和条件不成就的拟制。规定期限的效力:始期;终期;期限利益的保护。第四节无效与撤销 建议规定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代理建议设四节。第一节代理权发生 建议规定代理权发生原因: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紧急情况下的代理。第二节表见代理 建议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第三节狭义无权代理 建议规定: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相对人的保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第四节间接代理 建议规定:间接代理的效力,委托人的介人权和相对人的选择权,代理人的责任。第七章 期日、期间不分节。规定期日、期间的效力和计算法。第八章 诉讼时效 建议设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 建议规定:诉讼时效的效力,改采抗辩权发生主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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