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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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 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 家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中职及技工生。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 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 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

2、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各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校区由学生辅导员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 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 报本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及取消参照标准。(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1 、本人每月在学校餐厅就餐次数和每次消费金额全校综合排名后 20% 以内的;2、家庭遭受

3、重大自然灾害或遇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经济困难的;3、本人因患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的;4、父母双亡、残疾或长期患病;5、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6、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7、城市中父母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 应立即取消, 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1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2、欠交一年

4、以上(包括一年)学费者(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且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4、抽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的;5、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聚众闹事等违反校规校纪的;6、旷课、考试作弊、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含四门);7、购买高档消费品的,如: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8、在校外租房或通宵上网者;9、染发、烫发、穿奇装异服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合,有高消费行为的;10 、有其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其中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区人数的 5%

5、 ,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本校区人数的 10%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 月中旬结束。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新生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于入学后交所在校区。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 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附件二)。第十三条每

6、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 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四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行为, 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本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各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校区

7、公示 3 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 可向本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调整。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各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本校 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档次进行排序后,形成本校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一式两份,批准后一份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 份存院部)(附件三)。第十七条 各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各校区分管学 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 总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 息档案。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校区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 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已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 态管理,适时进行更新。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 各校区应及时做出调整。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工作部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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