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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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一、总则1、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方便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程序。2、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1号令、13号令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3、菏泽市辖区内的各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二、设计1、锅炉

2、设计的审批(1)锅炉设计文件应经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2)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专用章。2、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审批(1)液化气体罐车、超高压容器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 准、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气瓶设计审核:(1)气瓶设计文件由气瓶制造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2)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液化石油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

3、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4、锅炉设计图纸审批后,锅炉制造单位应在所审批的首台锅炉制造前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将批准书付本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5、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批:、 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三、制造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接

4、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监督检验。2、制造资格审批(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制造资格须逐级申报经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受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资格审查。(2) A、B、C级锅炉(含小型蒸汽锅炉)的制造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3) D级锅炉(含小型汽水两用炉、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发证。(4)申请级别 BR1、BR2、DR5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发证。

5、(5)申请级别为AR、CR、DR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6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申请书同时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A、B、 C、D级锅炉(含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分为A级和B级。A级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注册;B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注册。取得安全注册的单位必须在安全注册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标出制造识别标记和“AZ”安全标记。安全注册有效期为5年。安全注册工作程

6、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型式试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告。特种设备: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造。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3、产品监督检验(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经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承担。(2)实施产品质量监检前,制造单位应按监检规则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提交监检单位。双方按有关规定签定监检协议,依

7、据协议开展工作。监检单位应将监检协议和人员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锅炉压力容器新产品的试制与鉴定(1)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新产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试制和鉴定才能批量生产。(2)锅炉试制产品安装前应报安装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安装。(3)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产品鉴定时,应有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须做型式试验的,必须有型式试验报告。四、安装1、锅容管特设备安装单位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安装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质量应接受监督检验。2、资格审批(1) A、B、C、D级锅炉安装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

8、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安装许可证。(2) E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发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3)A、B、C、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换证复审。(4)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必须由E级及E级以上锅炉安装单位承担,制造单位可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

9、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级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安全认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和发证。3、锅容管特设备安装审批(1)新装或移装锅炉的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批及锅炉安装开工审批手续,其中县(区)辖区内单位报当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由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

10、部门审批。(2)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时,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填报锅炉安装开工报告及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并附带下列资料和证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审批手续:a安装许可证副本;b锅炉安装施工方案;c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和当地锅炉监检单位的监检报告;d安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书(复印件无效),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直至工程结束;e质量手册及锅炉房设计资料;f安装单位介绍信或施工合同意向书。(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填报锅炉安装开工报告并附锅炉安装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经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安装。(4)锅炉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填写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并附有关锅炉原始安装资料

11、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验收;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报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验收。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A、第三类压力容器。B容积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C蒸球。D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E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F医用氧舱。4、安装安全质量监检:(1)锅炉安装质量监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监检内容详见监检大纲。锅炉安装质量总体验收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报告。(2)压力容器现场组装质量监检:A、压力容器组装前,

12、建设单位应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B、监检工作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c、监检工作应符合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监检协议、监检人员组成及监检大纲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总体验收并对监检情况进行监督。五、使用和管理1、使用登记(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进行注册登记。其中,超高压容器,液化气体罐车技术资料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县(区)辖区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

13、督部门注册登记(其中:发电锅炉、三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后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中央属、省属驻菏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2)锅炉使用登记A、锅炉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试运行二个月内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B、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填报锅炉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及有关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盖章后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发给锅炉使用登记证。(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A、使用单位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携带有关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监检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B、经

14、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给予注册编号,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表由发证部门 、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4)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A、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申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合格,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复查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山东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B、气瓶充装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应将设计和施工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

15、部门逐台进行注册登记。县(区)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由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中央属、省属驻菏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B、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填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有关技术资料(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资格证)由使用单位盖章后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使用变更(1)锅炉变更A、锅炉经检验确定须降压的,使用单位应携锅炉注册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B、锅炉需移装过户时,移装前应经内外部检验,检验合格后,携带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移装手续。需过户的锅炉由原使用单位出具过户申请及相关文件至原发证部门备案并更换锅炉使用证。C、锅炉报废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回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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