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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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部门职责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二)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制度1、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3、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4、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5、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6、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7、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8、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政策法规,推进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搞好运输行业的规划、

2、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政策法规。2、拟订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2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依法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4、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5、、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行业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

6、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3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1、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包括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

7、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

8、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3、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实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并在道

9、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4、每年度对县内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进 行初评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湘运客运发

10、2014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一)注册地为设区的市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注册地为县(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三)营运客车由所属经营者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运客车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定。5、每年组织参与对辖区内三级以下(含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省交通厅、安监局湖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11、(湘交安2012112号)第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含)汽车客运站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设置有分支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可先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分别考核,再由市级考核小组综合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整个企业的考核分数。(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以下(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三级汽车客运

12、站进行考核。(三)市级考核小组应对县级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率应达到被考核企业的30%以上。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全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四)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复核,确定企业最终考核结论。6、组织全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数据统计、汇总、初核、申报工作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

13、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四、五、六)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

14、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4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1、负责县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15、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实施货运车辆等级评定,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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