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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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海南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送审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02X9号)及配套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X12号)精神,按照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深入结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2X2784号)和海南发展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依托公用电网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

2、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二章交易电量规模 第三条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业销售电量的%。 具体交易电量每年度单独印发通知。 第四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发电计划放开比例。 1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七条当前只开展年度交易,采用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两种交易方式。后续视市场建设情况,再增加月度集中竞价和合同转让等交易品种。 第八条交易品种 (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签订交易意向合同。 (二)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同一交易日内,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分别在海南电力交易中

3、心申报挂牌电量和价格,滚动调整、互相摘牌。 第九条交易电量上限 (一)总量控制。双边协商交易和双边挂牌交易成交电量,共同构成当年年度交易电量,总电量不得超过年度发电计划放开电量规模。 (二)电力用户年交易电量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年生产用电量的70% (三)各煤电机组交易电量上限=k参与市场化交易机组容量/全部准入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年度交易规模(202X年系数k暂定为1.5)。核电机组0X年交易规模上限为.8亿千瓦时。 第五章交易价格机制 - (二)挂牌交易。自主协商不成的,剩余电量由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挂牌成交电量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电企业

4、之间,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摘牌。 (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将各方初步意向汇总,形成年度合同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电量),并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调度机构校核。 (四)安全校核通过后,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并监督调度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正式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厅、海南能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实际申报电量超过年度计划交易总电量时,按时间先后原则对超出的电量予以扣减。 第七章偏差电量处理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基数电量计划和市场直接

5、交易电量计划),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当前按年度电量实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仅作记录。 -5同调度机构及时向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厂网检修计划等,或其他需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提出,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有义务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但严禁泄露市场主体私有信息。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应按月向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报送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在紧急状态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政府有关规定配合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备案;市场主体退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交易 -7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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